本报北京4月18日电 记者靳晓燕今天从教育部获悉,今年将启动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督导评估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即县级自评、地市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
教育部督导办主任何秀超表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动态变化的,为更好地体现“以评促建”的原则,拟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复查和奖惩制度。督导评估认定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停止对该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使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有尺可量、有度可衡、有的放矢。
《暂行办法》中对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给出了明确定位,主要是指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也就是说,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主要是资源配置达到均衡,具体体现在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教师配置更加合理、教师整体素质得到提高等硬件、软件条件方面的均衡。
何秀超表示,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首先要强化政府责任。明确督导评估对象是地方各级政府,明确政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督促政府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中明确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
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距的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是此次均衡督导评估认定的核心内容。
校际间差距评估是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来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基本均衡评估的标准为: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55。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4个方面的17项指标来进行,每个指标赋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
鉴于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背景不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策略不同,这次的均衡督导评估体系在指标和标准两个方面,作了更加开放性的设计。在指标方面,既规定了国家的统一指标,又给地方留出空间,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适量增加指标;在标准方面,国家提出了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标准,同时也允许地方根据实际,确定更高的评估标准。
为充分发挥国家认定工作的综合效益,促进义务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如被检县在学生课业负担、择校、乱收费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在审核认定过程中,采取限期整改、暂缓认定、一票否决等方式予以处理;对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予以一票否决。
此次制定的均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意在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评估的结果能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级督导评估组组织开展,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