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是文化产业的核心领域,日益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能否正确把握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构成、特点和趋势,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广播影视产业有三大特点:广播影视产业是高科技行业;广播影视产品传播以网络化为主;内容产业是广播影视产业的独特优势。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呈现四个方面的趋势:内容产业仍将是广播影视产业的主力军;有线电视产业增长速度趋缓;传统媒体产业与视听新媒体产业日趋融合;高新科技对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随着广播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统计指标体系还存在一些主要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比如,目前统计指标体系中,关于视听新媒体的产业指标主要有三网融合业务收入等财务指标和手持电视终端数等业务指标,还难以更加全面地反映视听新媒体的总体情况、发展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不利于进一步分析和指导视听新媒体的产业发展。
A 科学构建广播影视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明确广播影视产业统计指标的设置原则。
广播影视产业统计指标的设置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广播影视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标的设置在遵循科学性的基础上,应与整个国民经济以及各行各业具有可比性,只有这样才能既可以与自身的历史数据对比,也可以与其他行业的相关数据进行有效对比,还可以同国际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自身发展的成果、阶段、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统计指标应力求简便、灵活、可操作性强。考虑广播影视产业统计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广播影视体制机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统计机构和统计力量还比较薄弱,许多相应的配套措施还没有跟上,因此,在统计指标的设置上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资料,力求简便灵活并具有可操作性。
广播影视产业统计指标的设置应考虑广播影视产业自身的特点。广播影视产业既有类似其他产业特点的一般性,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产业特点的特殊性。因此在设置广播影视产业统计指标时既要考虑广播影视节目的生产、制作、传输、交流等一系列具有专业特色的业务指标,又要考虑反映广播影视产业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活动等情况的通用经济指标。
广播影视产业指标体系的设置要与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相适应。要根据广播影视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当前广播影视产业的特殊性,即公益性、事业性以及与一般产业存在的重要差异。建立的统计指标体系要有利于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主体产业化进程,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指标体系设置应考虑到广播影视产业部门的复杂性。由于广播影视产业涉及广播、电影、电视等众多生产业务流程完全不一的业务部门,统计内容繁杂。因此其指标体系应该能够较完整地反映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全貌。
指标体系的前瞻性。由于现行的行业分类较粗,有些广播影视活动在广播影视产业分类中还无法体现出来。随着广播影视产业实践活动的丰富和发展,广播影视产业的外延、内涵可能会产生一些变化,因此,广播影视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要为此预留一定的接口,确保统计分类和统计分析的连续性。
第二,进一步健全广播影视基本单位名录库。
首先要进一步细化传统广播影视产业主体的分类,比如将广播频率和电视频道按照频率频道功能进行细分;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分列,广播电视台与广播影视集团分列,并对每一个主体进行清晰的定义,便于统计人员收集、填报统计信息。其次是要进一步细化视听新媒体产业主体的分类,通过细分产业主体,能够更清晰地描述视频网站、IPTV、互联网电视、网络广播电视台、卫星广播电视等新媒体业务发展情况。其三是要将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产业主体统一纳入制度范围,实现广播影视统计制度一体化、规范化。其四是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为更有利于国家文化产业统计汇总,增强广播影视产业的横向可比性,还可以将广播影视产业细分为广播影视产品的生产活动、广播影视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等两大类。其中:广播影视产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广播服务、电视服务、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发行和放映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等;广播影视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主要包括广播电影电视专用设备的制造和批发等。
第三,进一步完善广播影视产业统计指标分类。
由于广播影视的政治属性、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的三性合一,在一定时期,广播影视事业产业是有交叉的,随着广播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日趋清晰,应当逐渐将广播影视统计指标按照事业指标和产业指标进行划分,以便清晰地统计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成绩、问题,为科学决策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要结合产业指标特点,将广播影视产业指标细分为五大类,即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指标体系、广播影视产业支出指标体系、广播影视产业社会效益指标体系、广播影视产业经营管理指标体系、广播影视产业综合发展与评价指标体系等,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细分具体核算指标。
B 在规范广播影视产业指标分类的基础上,应当不断细化和修正具体统计核算指标
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指标体系。应当将现有的全年电视节目制作投资额指标、全年电视节目销售额指标、电视节目进出口统计指标等纳入该指标体系,增加电影投资、电影企业基本情况、电影人才情况、技术设备、首映日票房(观众)、一周或周末票房(观众)、首轮放映影院(银幕)、民族电影统计与儿童电影统计、4K电影推广情况等电影类统计指标;增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生产数量、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生产数量、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生产数量和电影机械生产数量等专用设备生产类指标。
广播影视产业支出指标体系。应当在现有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营业外收入、利润总额、工资、福利费、税金、中间消耗等指标,并进一步细化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指标。
广播影视产业社会效益指标体系。将原有统计指标体系中的有线广播电视用户数、数字电视用户数、农村广播电视支出等指标并入该体系,同时增加广播影视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城镇广播影视支出比重、农村广播影视支出比重、广播影视产业就业比重、广播影视产业就业占全部文化产业就业比重、收听收视率等指标。
广播影视产业经营管理指标体系。具体包括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利用率、资金利税率、产值利税率、成本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广播影视产业综合发展与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速度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对比值、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速度与全国文化产业发展速度对比值、传统媒体产业发展水平、视听新媒体产业发展水平、新经济增长点比重等指标。
此外,为进一步分析和指导视听新媒体的产业发展,应当根据视听新媒体的业务特点,在手持电视终端、广播电视网络互联网用户数、付费数字电视收入、三网融合业务收入等指标的基础上,增加视频网站数量、IPTV用户数、3D电视用户数、互联网电视用户数、网络广播电视台访问数量、卫星广播电视用户数等业务指标。
(作者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