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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01日 星期一

    光明时评

    让傲慢的“苹果”付出应有代价

    周继坚 《 光明日报 》( 2013年04月01日   02 版)

        无限放大的利润、无限缩小的责任,这样的“便宜”在以专业面目出现的合同中,映衬出“苹果”这类企业的傲慢。

     

        针对“3·15”期间媒体对苹果公司售后维修服务存在问题的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已向全国工商系统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电子产品市场监管,工商总局市场司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苹果”等电子产品企业的合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此前,国家质检总局也要求苹果公司服务商必须改正违规行为。

     

        问题曝光之前,人们也许不会想到,一家标榜着以领先技术占领市场、有巨大市场号召力的国际企业,竟然在不同的国家采取“双重标准”,其所采用的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不仅晦涩难懂,更把企业自身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以期规避质量保修责任,部分产品“一年保修”的条款更是直接和中国法律相抵触。更让人意外的是,当事企业对中国消费者组织的连续多次“点名”,居然没有任何回应。

     

        苹果公司的“硬气”,或许来源于其印象中的“中国市场”,这个市场虽然占到“苹果”总营收的13%,并且保持着远高于其本土的增长率,但仍然被当做“二级市场”。或许,在“苹果”固定的思维模式里,这个市场需求旺盛,无须费力经营,而且这个市场消费者权益意识淡薄、维权力量较弱。这些根深蒂固的观念,使苹果公司缺乏对中国市场、中国消费者应有的尊重。

     

        无限放大的利润、无限缩小的责任,这样的“便宜”在以专业面目出现的合同中,映衬出“苹果”这类企业的傲慢。它们自认为是市场的宠儿,自认为巨额广告费用堆砌出来的品牌形象可以掩盖细节服务上的“水分”;在问题处理上,“含糊其辞”和“拖字诀”屡试不爽。

     

        中国法律对于相关电子产品的维修更换有专门的规定,对于企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专门的法律,无论是内资外资、大小强弱,任何企业只要侵犯了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权益,就应当被追究责任。对于拒不改正、影响较大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大惩处力度,迫使其改正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前不久,欧盟因微软公司未能达成反垄断协议的有关承诺,对其处以总额高达5.62亿欧元的巨额罚单。对此,微软公司表示愿承担全部责任,并为此道歉。对于傲慢的“苹果”,中国的市场秩序监管部门也应当学习欧盟,以未能尽到消费者权益保障承诺为由,向拒不改正的苹果公司开出巨额罚单。

     

        中国市场正变得日益成熟,中国法制正在日益完善,那些无视中国消费者诉求和权益的企业,无论规模多大,无论如何“傲慢”,都将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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