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 起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作为一支单列的融资生态与民营经济共生发展,无论经济社会允许可否,一直延续存在。民间金融一方面有力地支持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其生态发展中的“滋生”、“伴生”和“寄生”问题,如“高利转贷”、“地下钱庄”、“高息揽储”、“金融诈骗”等种种情况。如何理解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的共生发展,如何看待民间金融生态的滋生、伴生问题,这对正确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民间金融是从民营经济“裂变”出的共生产物
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作为一支新生力量迅速兴起,为了维系自身所需要的金融与发展的平衡,民营经济内部产生了民间金融活动,并逐渐发展成为与民营经济不同类型的独立经济单元,专门为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依存演进,双方以融资为界面创造正能量,增加利润,结成一种类似自然生态的“共生关系”。目前,我国民间金融活动已开始呈现出一种地方性的散开发展态势,从早先的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逐步散发到内地,从边缘化农村逐步延伸到相对集中的城镇。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个农户的调查,在2012年的农户借款中,私人借贷占71.83%,其中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占35.63%,亲情借款占38.28%;另据对温州民间金融的一项调研,2012年温州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周转的金额高达1100亿元人民币。种种数据表明,民间融资已开始成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高金融效率和服务小微企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的共生发展
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作为经济社会的不同类型单元,各自经营不同产品,既为对方单元提供生态养料,也为自身发展获得利润养分。
一方面,民间金融依存于民营经济,民间金融的资本供给、需求和收益,均来源于民营经济,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民间金融的生存;另一方面,民营经济依赖民间金融服务,没有民间金融的支持,民营经济存活数量、发展规模和发展程度都要受到影响。
当民营经济生产规模增加,意味着民间融资的需求增加;民间金融市场活跃,意味着民营经济兴旺发展。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就没有民间金融的活跃;没有民间金融的参与,也就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通过“共生单元”的分工与合作,提高了双方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使其生态达到一个高水平的依存状态,形成了诸如“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的形态主体。
民间金融是适应“金融—经济”不对称环境的自发性产物
根据共生理论,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共生单元会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自组织的内在联系,并表现为有其自身的运行轨迹和能量特征。从融资环境看,民间金融共生是我国金融结构不对称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崭新的市场供求关系,具有融资效率高、运作成本低,能满足小微企业短小资金需求等优势,构成了金融结构中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
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共生发展,符合共生理论的对称、互惠法则。由于民营经济是作为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主体成分,所以作为民营经济的共生性产物,民间金融能够在屡遭打压或禁止的风暴中顽强生存,而且随着包括农户经济在内民营经济兴起而快速发展,特别当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发生变化,而正规金融供给不能满足的情况下,民间金融趋于活跃,积极承担起为民营经济融资的服务。
着力解决民间金融“偏利共生”、“衍生”和“寄生”等多方面的生态问题
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都是独立的个体或者私营经济主体,二者均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追本逐利偏好性强,因此,双方既是金融活动的合作关系,又是利益相对立的博弈者。从民间融资的结果看:一是如意达到初衷的“互利共生”,之后,彼此信息累积增加,交往愿望加强,民间金融市场得以维持和正常发展;二是发生“偏利共生”,表现为共生单元的一方受益,而另一方不受益甚至遭受损失,以至出现倒闭的情况,就容易衍生出“拒绝履约”、“逃废债务”等各式情况。特别当民间金融一开始就以“高利贷”、“乱集资”等投机赌博的方式融资,其演变结果必然走向偏利失衡。此外,民间金融还容易引发违规经营问题,特别是在融资环境产生变化或存有暴利的诱惑下,容易出现个体行为变异或组织变异,如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金融诈骗、洗黑钱等,金融生态方面容易产生“金融呈会”、“地下钱庄”、“讨债公司”、“黑社会”等各种非法“寄生组织”。
由于共生规律的作用,历史上曾以拒绝或禁止民间金融作为主要管理手段,但是并不成功。笔者认为,管理的关键是要从生态的源头上,通过“共生规律”的有效利用,形成对民间金融共生的适度干预,控制民间金融“偏利共生”,允许、鼓励“互惠共生”,调整好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的共生依存关系。
从共生界面看,市场陌生人之间的民间金融只有融资,其他共生界面少、信息不充分,共生本身的不稳定性和随机性极高,因此,民间金融并不适宜于在社会性的陌生人之间推广,大面积或跨区域的民间金融不仅意味着管理成本高昂,而且由于其隐蔽、偏利等特性,很难杜绝金融风险。
为此,要通过构建地方民间金融公共交易系统,将分散的民间融资活动予以整合,遏制和减少民间金融的地下运营,许可民间金融在阳光化的公开环境下规范发展;其次,要通过发挥正规金融的主导作用,减少对民间金融的过度依赖,既要杜绝民间金融“一体化共生”,控制“局部共生”,还要减少“点共生”,使民间金融自动压缩在一定区域的活动空间;第三,要建立民间金融监管系统,大力干预包括“衍生”和“寄生”在内的“共生异化”行为,使民间金融生态纳入到必要的监管和妥适维护之中。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0YJA7901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