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奶粉碘超标、强生婴儿用品“含毒”……国内消费者受洋品牌“双重标准”之苦已久。被曝光涉嫌歧视中国消费者后,尽管象征性地修改了维修条款,但傲慢的“苹果”并没有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性政策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
近日,据央视等媒体报道,苹果公司在中国售后服务搞“双重标准”、中外有别:“整机交换”维修方式名不副实,更换iPhone并不更换后盖,更换产品保修期并不顺延。然而,被曝光涉嫌歧视中国消费者后,苹果中国发出声明,称高度重视每一位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未流露出一丝道歉的意味。面对舆论批评,苹果公司用“假大空”的声明来搪塞,其傲慢之态昭然若揭。面对跨国企业、洋品牌频频蔑视中国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我们到了该“亮剑”的时候了。
双重标准是对公平消费权的蔑视
据了解,我国消费市场一直是国际双重标准歧视的“重灾区”。目前,基本上所有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销售的产品(包括服务),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双重标准歧视。这种“歧视”大致有两种体现,一是要求中国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价格购买与本国一样的产品,二是在中国销售的产品较之本国有着明显的“质量歧视”——即更低的标准。这些品牌“耍大牌”的形式还不限于此,更有甚者在我国大陆地区连售后服务电话都没有。
针对此次苹果维修曝出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点评意见指出,《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关于“苹果将保留被更换的零件或产品作为其财产”的规定,违反了我国《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双重标准是对公平交易权的蔑视,有关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指出,苹果公司的双重标准也让我们反思:诚信原则、市场公平、消费公平作为最起码的商业道德,既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底线,必须捍卫。
“违法成本低”助推跨国公司“耍大牌”
在中国消费者面前,苹果异常“傲慢”。自去年开始,青岛等地工商局就对苹果公司《iPhone维修报告》中存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问题,对相关授权服务商进行过行政处罚。而去年下半年,上海市工商局更是先后十余次与“苹果”公司进行沟通,督促其对维修合同中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尽管苹果公司数次发表声明,并象征性地修改了《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但实际上,傲慢的苹果公司并没有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性政策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
近年,雀巢奶粉碘超标、强生婴儿用品“含毒”、丰田汽车“召回门”、沃尔玛销售假冒“绿色猪肉”……层出不穷的案例,足见国内消费者受洋品牌“双重标准”之苦实已久矣。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违法成本低,是国际品牌屡次犯险的主因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朱巍博士指出,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当违法成本远远超越违法收益之时,才有可能去震慑违法行为的出现。所以,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欺诈消费者是重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大多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或惩罚性罚款制度。相比之下,一些“洋大牌”在中国即使出了质量问题或欺诈案件,罚单往往只有几十万元,根本感觉不到“痛”。
今天,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苹果公司的霸王条款将予以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打掉跨国企业身上的“超国民待遇”
有分析人士指出,部分在华“洋品牌”之所以敢持双重标准,歧视中国消费者,与中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许多行业标准过低过粗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等直接相关。而税收、用地优惠等“超国民待遇”和违法成本较低、处罚金额较少等制度设计,亦在很大程度上助涨了“洋品牌”的傲慢。
一些地方政府有意无意地“宽容”,更导致对洋品牌监管力度较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就业、税收、GDP等考虑,为一些国际品牌提供了“超国民待遇”,甚至在其涉嫌违法之后疏于监管,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实行双重标准的宽松氛围。
此外,“目前我国在一些产品的安全监测上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有的行业标准过低、过粗,缺乏精细化的评判,这让跨国公司执行双重标准钻了空子。”有专家认为,一些洋品牌进入中国后,逐步走上本土化路线,甚至用国内外两个标准管理其分公司,在生产、销售环节存在不少漏洞。比如,一些国外汽车厂商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问题进行召回时,也往往不将我国包含在内,理由同样如出一辙:产品符合中国标准。
如何破除跨国企业责任履行“中外有别”?有关专家认为,不仅需要消费者观念的改变,更需要提升法律威慑力,提高监管主动性,从制度上保障消费者和劳动者的权益。
(本报记者 杨 亮)
监管执法,要敢于“亮剑”
苹果等在华跨国公司的双重标准,暴露出的不仅是企业自身“道德感”的问题,也反映出我国在相关法律制定和执法上的不足。“超国民待遇”,宽松的监管环境,相对落后的标准,较低的违法成本等等,都纵容了“双重标准”横行。要让洋品牌在中国市场变得“规矩”,让他们对中外消费者一视同仁,需要政府部门和民间社会共同努力。
在政府层面,要尽快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建设,以完备且严苛的制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监管部门不能因为是跨国企业,是利税大户,就对其违规行为网开一面。“高高拿起,轻轻放下”的做法,损害的是整个市场的公平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同样也损害我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另一方面,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修订工作要与时俱进,防止因为存在标准“洼地”而给部分不良企业可乘之机。
在民间层面,消费者对洋品牌应该有更加理性的认识,不能过度信任和盲目崇拜洋品牌,一旦权益受损要勇于维权、敢于维权。与此同时,很多国外消费者成功维权的案例启迪我们,根治“双重标准”乱象,还需建立发达的民间维权组织和成熟的公益诉讼制度,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维权的氛围,并让消费者拥有便捷的维权渠道,维权才不会是一句空话。(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