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年轻人特别是‘90后’,有几个还知道居委会?”西昌学院教授王明雯代表问记者。
2012年8月,因为受邀参加全国人大内司委举办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有关问题座谈会”,以研究民法学为主业的她“跨界”关心起了社区建设。王明雯代表说,居委会组织法是1989年制定颁布的,至今已有23年未作修改。23年间,我国城市的社会结构、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居委会组织法已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不相适应,亟须修改。
她表示,城市社区居委会面临的一大问题是职能定位不清:“法律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目前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十分突出,错位严重。因此,修法应当首先明确居委会的职能定位,理顺其与政府的关系,解决社区自治与行政管理间的矛盾。”
“我认为,居委会的职能应当包括:自治职能、协作职能、监督职能,其中自治职能是最主要的职能。修法时应当明确,社区居民对本居委会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王明雯代表强调。
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但城市的快速发展早已超出了这个标准。王明雯代表在调研中发现,各地的发展非常不均衡,四川省凉山州下辖1市16县,最少的县只有1个社区居委会,最多的西昌市则有29个。
“随着城市的发展,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标准也应调整。”王明雯代表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一个原则性规定,比如1000户至3000户,这样既便于操作,也给地方留有余地,避免了一刀切。”王明雯说。(本报记者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