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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3月02日 星期六

    制度保证医院“先救人”

    《 光明日报 》( 2013年03月02日   04 版)

        目前,当面对“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常陷入两难境地——先救治,这笔医疗费谁来付?等钱救命,万一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导致生命危险,怎么办?

     

        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将从制度层面解决医疗机构的尴尬处境、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确保对身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患者先行救治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深入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绝大部分人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大都能得到及时救治。但是,孙志刚指出,“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仍缺少制度保障。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孙志刚强调,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孙志刚表示,建立应急救助制度,就是要保障这部分患者在需要时能得到紧急救治,坚决杜绝因为没有钱而得不到急救的情况发生,从而解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灾难性后果发生。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医疗机构

     

        按现行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由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

     

        “应急救助的范围是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孙志刚解释,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意见》指出,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成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基金日常运行

     

        《意见》明确要求,在省(区、市)、市(地)两级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直辖市可只设本级基金、副省级城市参照(市)地级设立基金。

     

        “基金的来源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孙志刚明确表示,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针对如何确保基金正常有效运行的疑问,孙志刚表示,基金管理要求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监督基金日常运行。

     

        “基金要接受外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孙志刚指出。

     

    多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多机构,需要各有关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孙志刚指出,根据《意见》,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订救助对象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范围;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依法确定责任人。

     

        (本报记者 金振娅 本报北京3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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