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日电(记者金振娅)针对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出现“等钱救命”的困境,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通过中央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其实施救助。
《意见》指出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建立由卫生部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了救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成立基金监督委员会,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已经开展应急救助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