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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2月18日 星期一

    低碳经济发展的策略

    吴永立 《 光明日报 》( 2013年02月18日   13 版)

        振兴低碳产业、发展低碳经济是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低碳经济是为了降低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通过人类经济活动低碳化和能源消费生态化所实现的一场涉及全球性能源经济革命的经济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我国历来重视低碳经济的发展,为此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与日本、欧盟等低碳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还处于相对落后和初级的阶段,亟须进一步加快发展。

        完善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不少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但由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处在不断探索与实践阶段,需要对相关的国家政策进行不断深化,以契合其发展步伐。一是要加快形成以“十二五”低碳发展规划为龙头、各专项规划为补充、各项规划衔接配套的低碳发展规划体系。二是制定低碳企业准入标准、低碳发展考核办法等政策体系,加速建立低碳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强化政府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三是充分运用财政补贴方式,扩大低碳产品、环保产品的市场份额,降低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的成本及价格,支持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补偿生产企业对环境治理的费用并保护稀缺资源,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四是完善低碳税收政策,实施相关税收优惠,逐步征收碳税,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调整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五是完善政府的绿色采购制度,启动低碳产品认证,扩大政府低碳采购产品范围,强制或优先采购低碳节能产品。

        强化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我国在有关低碳经济的开发利用领域已经制定了《水土保持法》、《电力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仍然比较粗疏,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一是要制定一部完全意义上的《低碳经济促进法》,通过框架立法的形式将有关低碳经济原则、制度、责任机制等相关制度予以规范,为各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在《低碳经济促进法》的基础上,制定和修改《能源法》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项法,使之与《低碳经济促进法》的规定相协调,使《低碳经济促进法》中的原则与制度具体化、可操作化。三是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与目标,根据《低碳经济促进法》和相关专项法的规定,颁布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适应地方低碳经济发展的特殊性需求。

        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中国实现未来低碳经济的目标,需要多种骨干技术支持,低碳技术创新对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一是提出我国低碳技术发展的路线图,促进生产和消费领域高能效、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建立起节能和能效、洁净煤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及森林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二是将低碳科技创新战略纳入科技整体发展战略,大力促进商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并在发展低碳的科研项目审批、经费保障、人员设置上予以倾斜,增加低碳经济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比例。三是积极开展低碳科技研究开发和示范工作,一方面依托最佳实用技术,淘汰落后技术、推动产业升级,实现技术进步与效率改善,另一方面寻求新的技术突破,以更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生产率及能源利用率。四是建立低碳科技转让与推广中心,给低碳技术的转让、产品交易与综合服务提供服务平台,促进低碳科技的推广。

        引导低碳经济发展的社会参与。低碳经济发展是一项创造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有效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各利益相关方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协力推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一是低碳技术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各政府部门的参与引导,同时需要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专家共同参与,加强研究、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二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低碳经济建设,形成相对稳定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三是非政府组织作为联系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的“中介”机构,可以利用自身了解国家政策、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发挥对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的传播和监督作用,还可以将相关社会信息反馈到国家相关决策部门,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衔接和填补政府管理的“真空”。

        加强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合作。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发展模式,不仅是实现全球减排目标的战略选择,也是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良方,只有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才能更大程度地拓宽发展道路。一是推动低碳产品贸易便利化与自由化,着力消除各种贸易障碍,防止“绿色壁垒”,让低碳经济发展惠及更多国家和企业。二是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中国低碳经济发展,及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绿色产业、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作为吸收外资的重点领域。三是引进、消化、吸收先进低碳技术,通过参与制定行业能效与碳强度标准、标杆,开展自愿或强制性标杆管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四是完善多双边经贸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在人才、资本、产业联盟、创新基地等方面的国际合作,营造有利于国内外低碳经济企业公平竞争发展的良好环境。五是积极探索与其他国家之间、企业之间、学术研究机构之间,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探索新的合作模式。(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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