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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2月16日 星期六

    政府诚信的构建路径

    杨 畅 《 光明日报 》( 2013年02月16日   11 版)

        政府诚信是构筑和夯实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和谐大厦的核心价值理念和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我们要认真审视和检讨政府诚信问题,让政府自身成为遵循诚实守信及信赖保护准则的示范者。

        导向明确,夯实政府诚信之基础

        “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人本理念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是实现政府诚信的思想基础。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它的权力只能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政府的一切工作就是反映、表达、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把群众的情绪当作第一信号,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政府一要脚踏实地工作,有诺必践,“不可侮人民之愚,不可恃政党之势”。自觉抵制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靠自己求真务实的作风,在群众面前树起良好的诚信形象。二要明确科学导向。一个管理混乱、无序、盲目、低效的政府不可能获得公众的信赖,不可能践行对于公众的承诺。政府工作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为国家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目标保驾护航。三是走出传统困局。传统管制型政府陷入到了政府规模膨胀、政府职能无限、政府“衙门”作风的困局,这些都是民众对政府行为不满意、不信任的原因。当代中国政府诚信建设就必须要走出传统管制型政府理念的束缚,实现政府职能范围的合理控制。

        创新制度,健全政府诚信之机制

        建设诚信政府,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政府决策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其一对政府决策制定、变更、废止的权限、程序等做出严格的规定,并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从根本上遏制政府规制无度,随意制订违背宪法、法律和上级政府政策规定的错误现象。其二建立健全政府决策的制度保障机制。根据多年来政府决策制定实施的经验和教训来规范决策制度;建立政府决策实施反馈机制,使政府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决策中存在的漏洞、缺陷。其三是建立诚信的行政监督与问责制度。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百年来形成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明确政府及政府公务员诚信责任的基础上,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其四是建立诚信的政府及其公务员参与激励机制。在政府诚信建设过程中,如果能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诚信行为、以及因为诚信行为而获得的优异政绩进行肯定和奖励,就能为政府诚信建设提供一种激励力量。一方面,我们要细化政府公务员的责权、录用、考核、晋升和奖惩标准,引入公开化、民主化的竞争机制。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建立客观、规范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形成既恪守诚信又符合公务员自身利益的激励结构,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能。

        有序参与,完善政府诚信之保障

        政府的治理过程,不仅仅是政府自主性的扩张和能力的展现过程,更重要的是,它是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过程。只有当民众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的参与机制,逐步实现制度化与规范化,民众才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感受和认同政府的公信力。一是科学规范民众参与机制实施的程序,提供民众参与表达实施的途径,提高民众参与评估的素质和能力,从而使民众能更好地发挥其参与评估的功效,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当代中国政府诚信法律法规的建设。美国在1978年就通过了《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1992年又颁布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准则》;英国颁布了《荣誉法典》;日本颁布了《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官员服务纪律》,通过相关诚信立法推动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促使公务人员形成良好的道德修养,使诚信成为公务人员的最基本义务和行政观念。我们应加速有利于提升政府诚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坚持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作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去推进和落实。三是非政府组织参与当代中国政府诚信建设活动。由于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大多仍是政府主导型,自身建设的不成熟、不规范,使其缺乏对政府行为监督的意识,其监督作用显得非常有限。对此,首先应加快我国非政府组织独立地位的确立,使其能成为真正独立于政府外部的实体,发挥外部监督主体的作用。其次应推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成熟化、规范化发展,使其能成为真正具备监督能力的主体。最后应落实和强化非政府组织监督行为的责任意识,限制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失信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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