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各大餐馆的年夜饭预订异常火爆,有的餐馆甚至“一座难求”。北京消费者梁女士近日向消协反映,到某饭店订年夜饭包间时,被告知有“最低消费”1200元。消费者张先生则称,一家主营南方菜品的餐馆“最低消费”要3000元,点来点去也凑不齐,最后,只能同样的鱼点了三份。
“最低消费”由来已久。早在10年前,媒体和消费者就曾热烈讨论过它的利弊。10年后的今天,“最低消费”已经是原来的几倍乃至十几倍,一些高档会所、俱乐部甚至已经把“最低消费”推到了1万元以上,人们却似乎已经对其司空见惯,坦然接受了这一“霸王条款”。
“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是当前“最低消费”不断攀升的生动写照。问起“最低消费”理由何在?有些人振振有词:其一,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物价成本上涨,“最低消费”理当“水涨船高”;其二,餐饮业租金高,装修贵,劳动力成本高,“最低消费”攀高是补贴成本。
面对不合理的“最低消费”,这些年各地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制止或者限制“最低消费”。例如,北京市1999年9月出台的《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条件。但从最终效果来看,虽然出台了那么多的规定,却没有遏制住这一不合理条款。
“最低消费”本质属于强制性消费,属于“强卖”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反观“最低消费”的规定,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助长了社会的奢靡之风。
在中央积极倡导简朴风尚的形势下,商务部和国家旅游局近日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饭店餐饮业开展“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活动进行部署,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强调要清理规范“最低消费”,减少不合理的餐饮支出。“最低消费”这个助长奢靡浪费的潜规则可以休矣。
笔者认为,根治“最低消费”,不妨从两方面下手,一是加强行业自律,餐饮业树立自觉自律、规范经营的意识,注重节俭,合法、合情、合理经营,不再变相助长奢侈浪费之风;二是将公款消费制度化、透明化,约束和制止公款消费,打击权钱交易,防止公款吃喝浪费,如此才能最终彻底铲除离谱的“最低消费”滋生的土壤,让老百姓过一个安心祥和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