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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31日 星期四

    专家指出:“售后服务章”不应成为商家免责挡箭牌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31日 15版)

        本报讯(记者梁捷)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日前联合召开的“规范格式合同,维护消费者权益——3·15案例推介会”上,一些专家指出,“售后服务章”不应成为商家自我免责的挡箭牌。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的建材、家具市场绝大多数都在店堂告示、格式合同上,标有“购物定货单须再加盖本市场售后服务专业章方可生效,否则本市场不承担售后责任”的自我免责条款。

        不久前,一位消费者在北京民乐建材中心十里河民乐橱柜世界的“万和厨电”商铺,购买了一套水槽且交纳预付款250元。之后,“万和厨电”商铺撤柜并带走此预付款250元,消费者遂向民乐建材中心索赔。民乐建材中心以《民乐橱柜世界装饰材料专用销售定货单》上没有加盖其售后服务专用章为由拒绝赔付。消费者认为:合同是否生效与加盖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无关,遂将北京民乐建材中心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自我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判决北京市民乐建材市场中心退还消费者250元货款,赔偿消费者10元交通费和1元手机话费。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这是一例经典判决,它对于规范市场的格式合同,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行业意义。“特别还需一提的是,判赔消费者10元交通费、1元手机话费,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高水平的保护。判赔1元手机话费,这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可谓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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