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29日 星期二

    部分地方对“最低消费”的相关规定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29日 05版)

        “最低消费”现象作为餐饮等行业的陋规,早已成为社会各界诟病的话题,各地相关部门也曾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制止或限制“最低消费”现象。

     

        ●北京市:1999年9月,出台《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制性全面取消“最低消费”行为,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凡违反这一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食品、菜肴、酒水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湖南省:2000年1月起,取消营业场所“最低消费”,凡以“最低消费”招徕顾客的营业性场所将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罚。取消“最低消费”后,娱乐场所可改收计时包厢费、门票或座位费,餐饮业可适当收取包厢费。经营场所应向物价部门申报有关服务收费标准和价格,由物价部门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烟、酒、茶、饮料、水果等不需加工的商品,在消费者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一律按照实际进价加物价部门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销售。

     

        ●甘肃省:2004年,颁布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中对“最低消费”问题作出过明文规定,第十八条: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限制性消费”。

     

        ●贵州省:2006年11月,通过《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作为商品的净含量,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将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重庆市:2012年4月,组织经营业主,向社会公开承诺取消开瓶费、“最低消费”门槛、中午12点钟强制退房等不合理规定,违约企业将予以曝光。

     

        ●武汉市:2010年3月29日,首次对商家设置“最低消费”这一行为喊停,对武汉市秀玉红茶坊中南银泰店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并使消费者成功获得退款。

     

        ●秦皇岛市:2010年8月,出台《旅游行业价格管理办法》,要求旅游及餐饮娱乐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

     

        ●三亚市:2010年10月,审议通过《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所有餐饮经营者不得采取制定“最低消费”价格、不得巧立名目进行收费等附加条件的限定方式,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空调费、座位费、包厢费等,违反者将由物价部门予以处罚。

     

        ●无锡市:2012年4月,制定《关于开展整治“餐饮、住宿行业”强制消费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行动重点放在整治餐饮业中的“最低消费”,强制使用消费餐具,强制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等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杨君 通讯员梅花整理)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