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23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农民工是恶意欠薪主要受害者
问: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何专门制定司法解释?
答: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恶意欠薪的主要受害者。已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加大了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适用刑法相关规定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如刑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有关用语含义要进一步界定。二是如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如从宽处理、单位犯罪等问题也需要统一认识。
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也算劳动报酬
问:刑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界定?
答: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规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可定罪处罚
问:对恶意欠薪的单位如何处罚?
答:司法解释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责令支付主体不限于社会保障部门
问:根据刑法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司法解释对此如何规定?
答: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实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责令支付,困扰具体办案部门,所以各地普遍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鉴于此,司法解释规定,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可减免刑事处罚
问: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否可以从宽处罚?
答: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司法解释专门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能够适用的从宽处罚情形。
具体而言,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据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 记者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