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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15日 星期二

    光明时评

    “官本位”作祟是瞒报的根源

    作者:朱 巍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15日 02版)

        山西长治发生的苯胺泄漏事故已经过去半月,污染造成的严重后果波及3个省,污染损害至今仍无法做出确切评估。我们对这一事件的关注不只在于污染本身和后续的减灾治理工作,更在于事故相关部门的应对方式。

        在应对长治污染突发事故过程中,污染企业和长治环保部门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事故发生后,肇事企业向环保局谎报泄漏量仅为1至1.6吨,谎称事故在“可控范围之内”。长治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既没有实地调查确认泄漏量到底是多少,也没有全面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向上级报告。直至事故发生5天后,在山西省环保厅的直接询问下,长治政府才最终按规定上报。

        从立法层面看,是否缺乏对企业和环保部门谎报、延报、瞒报行为的处理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不管是国务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还是山西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都明文将环境突发事件上报制度规定在内。污染事故的应急和上报制度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但是为什么在实践中无法做到“有法必依”呢?

        一方面,环保部门缺乏基本的责任意识。如果能在污染泄漏前做好防微杜渐的巡查工作,可能就会避免污染发生;如果能在事故发生后做好实地调查,可能就不会被肇事企业的“谎报”所蒙蔽;如果做好及时上报工作,可能其他两省的居民生活就不会受到这么大的影响。然而,“官僚作风”淡薄了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最终导致这起重大事故发生和损害的扩大。

        另一方面,“官本位”作祟是瞒报、谎报行为的根源。在事故发生后,长治环保部门将个人利益的得失和人民利益孰轻孰重放到了天平之上:依法及时上报的后果必然是责任的追究和媒体的曝光,势必会影响到某些人的“官运”和个人利益。如果瞒报,则有可能逃避责任,延报或谎报则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官本位”思路下,环境利益和百姓安全已经成为瞒报的赌注。

        在上级环保部门的压力和社会监督协力下,长治污染瞒报行为没有得逞。但这一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突发事件的上报制度仅凭立法上“有法可依”是不够的,还需要在执法上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有法必依”,对以身试法者坚决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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