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15日 星期二

    学者论坛

    司法叙事理论的内涵及意义

    作者:刘方荣 何向东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15日 11版)

        叙事指将特定事件按时间顺序纳入人们了解和把握的语言结构中并赋予其意义的过程。叙事具有塑造日常经验的力量,是人类理解生活的重要模式。作为系统研究叙事理论的叙事学,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现代叙事学研究注重与哲学、人类学、法学、医学等学科的交叉,出现了文学叙事、历史叙事、法律叙事等泛叙事形式。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北美法律与文学运动把后经典叙事学引入司法领域,形成司法叙事理论。司法叙事理论的基本主张是,人们在法庭中利用叙事方式来获取案件事实,即在法庭上由当事人双方讲述对立的故事,交由事实认定者(法官或陪审团)评判,最后由事实认定者讲述一个最能为各方(包括社会公众)接受的故事作为案件事实。司法叙事理论研究旨在解释司法案件事实的叙事形成过程,以叙事与证据及修辞的关系、叙事情节化的视角及要素、司法叙事的客观性等为主要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坚实的叙事理论和方法支持。

     

    司法叙事与证据及修辞

     

        案件事实是历史性事件,证据性事实是该历史事件的孪生物,由证据自然呈现。司法实践的路径即发现和确定证据资料,回溯获得证据性事实,通过法庭叙事确认案件事实。司法叙事是在证据资料支撑下的历史性叙事,它将“历史性事实”变成了“叙事”,将“过去事实参与人”变成叙事中的“人物”或“角色”,将案件“证据”变成叙事“情节”与“细节”,将过去事实的“亲历者”变成叙事话语的“阐释者”。叙事话语不能彻底再现过去,也不能保证现实与未来之间的一一对应。因此,追寻客观案件事实的努力实则类似于一场灵活多元的证据拼图游戏,司法前见、经验参与、结果导向、逻辑推理、图式加工、事实剪裁等司法隐性知识与证据共同与司法叙事创造出案件事实。

     

        司法叙事与修辞密切相关。当事人在法庭上讲述的故事,不仅出自于特定视角,还通常会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并涉及修辞方法的使用。司法叙事是当事人、事实认定者和社会公众传达知识、情感、价值和信仰的一种特殊而有效的工具,就此而言,司法叙事即为修辞。修辞运用于司法叙事,不仅关注具体的语句措辞和叙述技巧,还注重言词辩论的说服术,注重研究叙事者与听从的特别关系,以提高说服效果。

     

    司法叙事要素及情节化

     

        实体法、证据法、辩论术及戏剧等对叙事要素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将它划分为主题、故事、法理、情境、场景及场效应、剧情说明等要素。其中,主题即诉讼主张的事实;故事指按时间顺序展开的法庭叙事,人物、时间、地点、变化和连结点是其必备元素;法理指法律叙事中必须具备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元素;情境、背景与剧情说明通常联系在一起,指针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所进行的法庭论辩;场效应则是指律师要力求赢得法庭的信任与同情,从而达到己方所设想的判决结果,实践中,富有逻辑的陈述在场效应方面往往不敌论辩技巧的应用。

     

        叙事情节化是指将证据素材按一定顺序编排改造成具有开头、过程和结尾的一个完整故事。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前,证据资料散见于日常生活中,虽彼此相关但无主次之分。在确定诉讼主张后,当事各方从各自角度整合这些证据素材,使之成为让人信服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叙事。叙事情节化过程需要选择某种视角和视点,叙事者对视角和视点的选择能够引导听众沿着某个方向理解案件事实。法庭中的叙事因叙事主体的不同而在形式上有所差异。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和证人叙事属内在式焦点叙事,只讲述对自已有利的自我感知的故事,但要注意保持法庭叙事的严慎性;法官(事实认定者)叙事采取全知全能的“全聚焦模式”(或无焦点或零度焦点叙事模式),具有权威性、实用性和强制性。

     

    司法叙事的客观性

     

        客观性是司法叙事理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传统的客观性理论认为,历史事实先于并独立于法庭中形成的案件事实,由司法叙事得来的案件事实必须忠实于历史事实。“真理只有一个,而非依视角而异”的观点预设存在一个全知全能的人,但这种预设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后现代的真理融贯论认为,一个命题或信念是真的,就意味着它与其他命题或信念在某个系统中相融贯。由此,司法叙事只是在不同程度上获得真理,通过证据获得的案件事实只能不同程度地接近事实真相。按照这一理论进路,为了达到司法叙事的客观性,要求叙事从材料充分性、匹配、连贯、闭合、因果关联等方面尽可能地符合逻辑与常识。

     

        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人们只能通过证据来了解它。但是,证据资料要依靠人发现和选择,人们无法在绝对的、完整的意义上通过证据还原出过去或者过去的某个片段,更谈不上还原出完整的案件事实。因此,法庭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离不开某种“创造”,法庭最终只能就当事双方的叙事“谁更接近真相”达成某种程度上的确信。为了战胜另一方叙事者,必然会存在修饰或夸大事实以加强己方叙事优势的倾向。正因为如此,获得案件事实的过程必须是一个基于法律程序约束的过程;司法叙事必须建立在具有较高信息“密度”的证据资料之上,必须接受基于证据的一致性和融贯性检验,必须具备逻辑的严密性和简捷性。从这一视角看,司法叙事具有融贯论意义上的客观性。

     

        司法叙事是在证据法学中引入叙事研究,借鉴文学叙事文本中己有的成就,旨在检验证据建构案件事实的能力,为证据法学提供一种新的分析工具,为追究事实原委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法。司法叙事能够让我国的司法真正走向大众,走向实实在在的百姓生活之中。开展司法叙事理论研究,对我国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逻辑与智能研究中心)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