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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15日 星期二

    制度伦理与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

    作者:杨通进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15日 11版)

        从制度伦理建设的角度来重新思考和定位道德建设的路径和策略,是制度伦理给我们提供的重要启示。

     

    制度的伦理蕴含

     

        制度伦理指的是正式的制度安排中所内在地蕴含着的价值目标、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制度首先是一组相互联系的规则和规范体系,它们规定了特定组织、机构或集体的行为模式和交往方式;这些规则和规范体系包含着某些明示的或默示的伦理规范。作为组织、机构或集体行动的规范,制度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控制和影响是普遍有效和持续不断的。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结构。这种结构依据特定的价值和伦理原则规定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和交往模式。因此,每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都要受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特定的制度不过是特定的价值和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结构化、程序化了的价值和伦理原则。作为特定伦理观念的凝结和沉淀,制度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预制和引导是潜移默化和无处不在的。

     

    制度伦理:伦理思维的创新

     

        我国传统的主流伦理学(包括计划经济时代的主流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缺陷就在于,它只把个人视为道德行为的主体,只把道德理解为约束个人行为的规范;它认识不到,制度(组织或机构)不仅是伦理的主要载体,更是伦理行为的重要主体。制度伦理思维超越并克服了传统伦理思维的这种偏向,为我们思考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

     

        1.制度的伦理功能远远大于个体道德。与个人行为相比,制度性行为的力量和影响是更为强大和深远的。个体的不道德行为往往是一次性的,而且很容易被人们所识别;制度性的不道德行为则常常是持久的,且难以被人们所识别。个体的不道德行为给人们所带来的伤害是局部、有限的,而制度的不道德行为给人们所带来的伤害却是全局性、系统性的。面对制度的罪恶,个体的美德往往是脆弱的。制度之恶只能通过制度变革、制度创新来加以消除,试图通过提高个体美德来消除制度之恶,即使不是缘木求鱼,也是舍本逐末。

     

        2.制度保障是人们选择道德行为的必要前提。在日常生活中,当面对艰难的道德抉择(如是否举报本部门的行业不正之风或领导的贪污腐败行为)时,人们之所以选择逃避或同流合污,主要是由于他们担心这种正义的举动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或代价(例如,担心遭到同事嘲讽或被举报人报复)。只有当我们的制度安排足够合理,能够有效地降低这种风险,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使道德行为能够得到来自制度的激励和保护时,人们才会更为主动而积极地选择道德行为。

     

        反过来说,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一部分手中掌握着公共资源的官员之所以选择以权谋私,则是由于我们的制度对他们手中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和监督,以致他们拥有了较大的随意使用手中权力的自由空间。正是制度设计的这种缺失,使得贪污腐化等败德行为和违法行为在某些领域呈现出高发或多发趋势。要减少和消除公共生活领域的这些败德和违法现象,仅仅通过唤醒或激发权力行使者的良知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改进和完善现有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制度,用强制性的制度措施来规范和约束官员手中的权力,我们才能构筑起预防和惩治败德行为和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铲除失德、败德和违法行为的土壤,除了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别无他途。

     

        3.制度是维护道德的中坚力量。制度是一种公共理性,与个人的道德理性相比,制度的道德理性更为稳定,因为,制度不会像个体的自然人格那样,容易受到私人性的情绪和偏见的影响。与个体的美德相比,制度对道德维护是更为强大和有力的。制度是一种集体行为模式,它对道德的维护是集体性的和系统的,而个人对道德的维护则是零星、分散和偶然的。因此,制度对道德的维护不仅比个人美德更为强大,也更为稳定、持久和有效。

     

        制度是伦理的核心领域。只要在这个核心领域里,我们能够让正义战胜不公,让仁爱战胜冷漠,让平等战胜特权,那么,我们就确保了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守住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如果正义、善良、仁爱与平等能够成为社会生活之核心领域的主旋律,那么,具体的个人在非制度领域所偶然表现出来的失德和败德行为,就不会对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构成威胁,人们对正义和良知的守望也不会因这种非制度性的失德和败德行为而受到影响。只要人们相信制度是正义的,他们心中的道德旗帜就不会倒下。因此,正义而合理的制度是维护社会道德的中坚力量。

     

        4.制度伦理是判断社会道德进步与否的客观标准。任何一个时代都会出现大量令人敬仰的道德英雄,同样也会存在许多令人发指的无耻之徒。通过简单的案例枚举,我们很难对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作出令人信服的全面判断。判断一个社会道德进步与否的恰当依据是,该社会的制度伦理是否真正体现了符合人类发展方向的伦理精神,是否用制度性的公共力量来推广和维护该社会人们普遍认可的伦理原则和道德理想。因此,判断一个社会之道德状况的恰当标准应当是该社会的制度伦理。

     

    制度创新: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抓手

     

        目前,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过渡。在社会的转型期,我们的道德建设要具备宏观的制度伦理思维,要用制度伦理思维来指导转型期的道德建设。

     

        1.推动公共领域的转型与成熟。公共领域指的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与市场经济组织的社会空间。一个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成熟的公共领域,能够有效地抵制和消解资本和权力对社会公共生活的有害的和主观任性的干预和影响,为公民伦理精神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制度氛围。成熟的公共领域还可以合理地分担政府难以承担的某些职能,避免资源和权力的过分集中,减少并压缩权力寻租现象的生存空间,使善治和民主政治成为可能。因此,推动公共领域的转型与成熟,是道德建设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

     

        2.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一个成熟而理性的政府应依据公共理性的精神来为公共领域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并对公民的合理诉求作出积极回应,使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致因政府的失位、缺位或越位而受到系统的忽视或侵犯。在现代法治社会,对人权的制度性侵犯是一种最为严重的道德灾难。对道德建设而言,对人权的这种侵犯无疑是毁灭性的。因此,把对基本人权的保护落实到制度行为的各个层面,是民主法治社会道德建设的关键环节。

     

        3.吏德建设是当前道德建设的突破口。官员是一个社会制度规则的执行者,是制度规范的践行者,是制度伦理精神的体现者。我国有着“以吏为师”的悠久传统,官员的行为对公民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示范和教化功能。官员的行为是我们社会制度伦理的风向标,是衡量我国社会道德水准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政府官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深深地刺痛着每一个公民的道德神经。因此,吏德建设应当是当前我国道德建设的突破口。新时期的吏德建设不能再走传统的个人美德建设的老路,而必须要采用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新路,要用制度的强制力量来规范和约束官员的行为。要用权力来制约和监督权力,使官员的行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开透明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前提,因此,对权力的使用必须要公开透明,要用法律制度来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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