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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01日 星期二

    《决定》奠定了网站与网民的互信基础

    王 曦 《 光明日报 》( 2013年01月01日   02 版)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了网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信息时代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迈出了重要一步。

        近年来,个人信息被泄漏的情况频繁发生,一些大型网站频频爆出泄漏用户密码、家庭住址、电话等重要信息的案件,暴露出严重的信息安全危机。可是,从法律上看,这些泄漏个人信息的网站却用不着承担什么责任,是否愿意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靠的是企业的“自觉”。对于网站而言,保护个人信息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还需要时间成本。可想而知,一旦企业的良知失灵,“自觉”失效,个人信息便会成为无助的羔羊。一些网络软件提供商甚至直接窃取用户的上网行为记录,却长时间得不到法律的干预。如此看来,《决定》的出台就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及时雨。

        《决定》在推动网站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针对当前广大网民和手机用户反应强烈的垃圾邮件和垃圾短信问题,《决定》规定,公民有权要求网站或运营商采取措施制止垃圾邮件和垃圾短信的传播;针对网站随意摆布网民用户信息的情况,《决定》要求网站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在发生信息泄漏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可以说,这都是在借鉴当前世界各国网络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国情提出的有效措施。

        保护个人信息,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不仅仅需要网站的努力,也需要广大网民的积极配合。过去,很多网民担心网站泄漏自己的个人信息,因而不愿意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现在《决定》出台,在法律的约束下,相信绝大多数网站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好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在这样的背景下,网民在注册时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就显得特别重要。

        目前,网络的侵权、盗版、假冒伪劣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肆无忌惮地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散布网络谣言,进行网上人身攻击,传播扩散淫秽色情信息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提出,网民在办理接入服务、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从营造安全可信的网络空间来看,这是构建网络诚信、防治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根本之道。

        《决定》对网站责任的约束和网民真实信息的要求,为网站与网民建立互信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可以预测,在这样的基础上,钓鱼网站、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盗窃银行账号等各种网上违法乱纪行为将得到遏制,明目张胆的犯罪活动在网上可望销声匿迹;对于推动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发挥网络正能量,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最终,《决定》的实施将有利于减少网民在网络上可能遭受的各种侵害,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推动互联网事业不断进步。

        一个造福于全社会的网络环境,需要在《决定》的法律框架下,网站与网民共同作出新的努力。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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