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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01日 星期二

    “两高”明确行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行贿一万元即追究刑责

    《 光明日报 》( 2013年01月01日   02 版)

        本报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均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因行贿人在被刑事立案前主动交待而破获受贿案件的,行贿人不属于立功,但依照刑法分则可以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司法解释共13个条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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