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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星期一

    看 法

    法律因时而变 正义追求不变

    王 琳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31日   16 版)
    CFP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2012年最重要的法治事件之一。现行刑事诉讼法颁行于1979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行于1991年。相对于急剧变化的中国社会来说,两大诉讼法在扮演调整社会关系的角色时,常陷尴尬,也因此时常顺势而修,因时而变。

        法律要顺应社会发展,又必须具有稳定性。在修还是不修的博弈过程中,林林总总的司法解释甚至是内部规程迅速填补了空白。低层级的规范固然方便了司法实践,却也不断肢解着法律的严肃与权威。这使得两大诉讼法的修改成为必然。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亦涵盖了七大领域,举凡“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焦点。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迥然有异,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修改后的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部分,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之中。尽管“尊重和保障人权”本就是宪法原则,下位法遵循宪法是应有之义,但如果没有作为“宪法适用法”的两大诉讼法将之细化到具体的司法制度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难免被束之高阁。

        因时而变是两大诉讼法修改的共同背景。法律的修改同时又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新的冲击。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会否带来侦查方式的根本转变;公益诉讼的入法,会否间接促进社会组织的繁荣?

        与两大诉讼法最初的立法相比,此次修法最引人注目的当属修法中的公民参与。越来越多的公民认识到,法律的修改并不是专属于立法机关的事,而是跟每个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刑诉法不只是“警察”与“小偷”的适用法,民诉法也不只是“刁民”与“讼师”的指南书。实际上,它离我们是如此之近——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害人,或是下一个被告人。要寻求公正的达成,就得先有一部公正的程序法。

        当然,“程序正义”对于中国而言,是个舶来品。在我们的司法传统里,重实体轻程序源远流长。修法不能走老路,也不能走邪路,得走正路。这正路就是要尽最大可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修法的目的就得是为了法律自身正义的建构,并致力于公众利益的维护,致力于社会正义的塑造。不仅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如此,任一法律的立、改、废,都应以此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正义不能变。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十八大为中国法治建设所描绘的“新十六字方针”,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告一段落,但正义的实现还未有穷期。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即将随着新法的正式实施而开始。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新民事诉讼法十大亮点

        ● 首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 增加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 恶意诉讼可追刑责

        ● 逾期举证法院可不采纳

        ● 增加案外受害人救济程序

        ● 增加先行调解规定

        ● 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可不采纳

        ●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

        ● 证人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 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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