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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星期一

    维护党章权威发挥“元制度”的制约力

    完颜平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31日   10 版)

        近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在参加中央领导同志召开的“反腐问计专家”座谈会后,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坦陈“应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范领导干部个人的伦理和职业道德”。

        党章是党内大法,具有“元制度”的属性,是党内法规的根本制度,是从严治党、管理党员的总章程,也是对党员“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

        将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但从目前来看,尽管遵守党章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不可否认,也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突出的是有的党员党章意识不强。很多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随着年龄的增长,党龄的延长,党章意识逐渐淡化。据一个支部的调查显示,对党员基本权利、应尽义务和合法权利说不清楚的党员比例较高。

        党员党章意识不强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组织层面看,主要是维护党章严肃性的机制和具体制度不健全。有章不依,执章不严,违章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党的组织中突出存在。特别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权威大过党章权威,党员干部是否违纪,如何处理,不是“党章说了算”,而是主要领导“一句话”。久而久之,党章成了“锁在抽屉里、放在书架上的小本本”,具体运用中很少有人“想起来”,尤其是作为“党内条规”在发挥反腐倡廉作用方面难以得到充分彰显。

        维护党章的权威,关键是提高执行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党章的特权思想和违反党章的言行,否则,必须依据党章严肃处理。用党章制约党员干部的行为,还能达到既有效预防腐败,又有效“保护党员干部”,使党的形象尽可能少受伤害的实效。试想,如果哪个党员,谋求了规定外的“私利和特权”,立即被按照党章严肃处理,就可能使其悬崖勒马,而不致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用党章制约党员干部的行为,可以将党员干部发生的问题解决在“违纪的层面”,而不是“犯罪的层面”;解决在“过程之中”,而不是最后“移送司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元制度”更能发挥“源头治理”的作用。

        “在全党掀起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热潮”,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对全党同志提出的新要求。当前,尤其要以十八大党章修正案颁发为契机,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引向深入。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章各项规定,要加强对遵守党章、贯彻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党章意识不强,不按党章规定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违反党章的错误行为要及时纠正,使“元制度”的“制约力”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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