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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星期一

    关注两大诉讼法实施

    新刑诉法:刑事和解要发挥正能量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31日   16 版)
    CFP

        编者按: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同时施行。这两部重要法律是办理刑事案件、上法院打官司的程序指南,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结果的正义。两部诉讼法修改的精髓,都在于维护公民诉讼权利,以程序正义维护实质正义。本期法治专刊推出专题报道,关注两大诉讼法引入的新程序,讨论其实施前景。

     

        本期法治出刊之际,正值辞旧迎新之时。回顾2012,对各界读者特别是知识界读者的厚爱与支持,我们深怀谢意;眺望2013,建设法治国家的征程上,我们与读者一起努力。

     

        一起毁坏邻居财物的轻微犯罪案件,因为肇事方主动赔偿、真诚悔罪和受害方的谅解,达成了和解。不久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老李和老张这对邻居间的案子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

     

        两位老邻居握手言和了,更重要的是肇事者老李避免了被贴上“罪犯”标签,不用受牢狱之苦。达成这个结果的试点检察院的一系列做法,便是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入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尤其受到广泛关注。

     

        一方面,刑事和解对于修复社会关系、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自开展试点以来,刑事和解就一直面临“花钱买刑”的争议。

     

        2013年1月1日起,随着新修改的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司法解释及程序规定的同步施行,刑事和解将从试点走向全面实践,并对我国的刑事司法产生深远影响。这项新程序,如何才能发挥正能量?如何避免“花钱买刑”?

     

        源于司法实践

     

        刑事和解发端于西方,是指犯罪发生后,在调停人的帮助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经过协商,认同犯罪带来的伤害,通过经济赔偿等方式来弥补伤害、达成和解。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酌情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在我国,刑事和解是从实践中自发产生的。早在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在轻伤害案件办理中引入和解方法,产生了广泛影响。此后,实务界开展的试点风生水起,刑事和解由此成为法学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解决被害人的受偿问题,是刑事和解的动因之一。他指出:“在刑事诉讼中,经济赔偿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但问题在于,一旦被告人被定罪量刑,则大多都会对经济赔偿怀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容易导致被害人难以获得有效的经济赔偿。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和谐司法的理念受到推崇,加害方与被害方之间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的和解逐渐上升到政策层面,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用3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

     

        按照新刑诉法,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后,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建议从宽处理。检察院可以向法院建议从宽处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12年11月、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司法解释,对刑事和解的程序作了细化。

     

        力避“花钱买刑”

     

        刑事和解的手段主要是金钱赔偿,“钱”与“罪”的关联,使得刑事和解一开始就面临“花钱买刑”的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新刑诉法实施后,基本可以打消人们的担忧。“这种担心没有必要。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案件不能和解,这就使得依靠金钱来摆脱罪行的投机做法难以复制。况且,和解协议的定立还有司法机关把关。”

     

        由于社会贫富不均,收入差距巨大,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愿意和解,但限于经济能力,无法作出令被害人接受的赔偿。如此一来,刑事和解会不会成为有钱人的“特权”?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提出了一种处理方式:和解协议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分期履行。

     

        “这个做法保障了刑事和解程序能够为所有适格的当事人所用,避免了因为贫富不均造成适用该程序时的差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说。

     

        不过,最高法院新近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却要求: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坦言,这个问题分歧较大。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如允许延期、分期履行赔偿,将使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尚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同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无法强制执行,将会损害裁判权威。

     

        专家表示,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在追求公平,但角度有所不同,导致司法解释出现不一致。实践中如何解决分歧,还有待观察。

     

        宋英辉认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实现刑事和解手段的多样化。在试点中,曾经出现过政府先行垫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劳务偿还政府等方式进行补偿。“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期待多方合力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和解案件的数量将明显上升。专家指出,要让刑事和解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多方合力。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贾晓文介绍,该院制定了刑事和解工作办法,细化工作流程,并建立案件评估机制,通过若干指标对适用和解案件的标准进行量化,避免不同办案人员在认定上出现差异。

     

        张建伟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坚守一条原则,即他们不能主动参与、主持刑事和解程序,而只能作为监督者,保证程序的自愿性、公平性、合法性。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和解。在肯定这一条款的同时,宋英辉进一步提出,还应吸纳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机构,以借助他们的中立性来维系刑事和解程序的公正性。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文昌认为,律师也应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律师在刑事和解中至少可以发挥三个作用,一是利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二是利用身份优势加强同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对方律师的沟通,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三是监督刑事和解过程的公平性,防止‘花钱买刑’、非自愿和解等现象的出现。”田文昌说。

     

        新刑诉法实施在即,面对争议,刑事和解这个新程序能否在法治进程中发挥正能量,实践将给出答案。

     

        (本报记者 王 琎 王逸吟)

     

        新刑事诉讼法十大亮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

     

        ■严禁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

     

        ■除三类案件外,律师无需批准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除无法通知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律通知家属

     

        ■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可委托辩护人

     

        ■除直系亲属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基层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无新罪原审法院不得加刑

     

        ■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时可附条件不起诉

     

        ■设置以被告人自愿和解为前提的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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