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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30日 星期日

    热点思考

    增强法治新闻的普法作用

    蒙晓阳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30日   07 版)

    法治新闻的普法作用

     

        法治新闻是以法律现象、法治观念为内容的新闻类型,其通过向群众传播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法律现象和蕴含于其中的法治观念,在培植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其他普法方式相比,法治新闻的普法作用,尤其是它在普及法治观念方面的作用非常突出,原因在于:首先,法治新闻的普法重心是法治观念而非法律知识,这既符合许多法治新闻短小精悍、难以详尽介绍法律规范或法学理论的特点,也可较好地填补历年普法规划以普及法律知识为重心带来的普法空缺。其次,法治新闻覆盖的受众面广,囊括各行各业的城乡居民,可有效弥补我国法学院校普法对象基本局限于在校学生的不足。再次,法治新闻具备通俗性、直观性、时效性和贴近性等优势,比法学教材、著作、论文和法律法规汇编本、判例集等各种法律读物更能吸引群众。借助舆论监督的强大影响,法治新闻还常常成为向新闻媒体求助的群众体验法治实效的宝贵渠道,其在维护群众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使法治新闻更具吸引力。事实上,在我国普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城乡居民都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上的法治新闻来吸取法律知识与法治观念,广大群众通过法治新闻接受普法教育的积极性远高于其他普及方式。

     

    法治新闻普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个别问题制约着我国法治新闻普法作用的充分发挥,最主要的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偏重市场利益而忽视普法职责的法治新闻娱乐化倾向。对新闻媒体而言,法治新闻本来就有双重功能:它既是新闻媒体履行普法教育的社会职责的途径,也是争取更多受众的手段。一般来讲,是否把履行普法职责放在首要位置,把追求市场利益放在次要位置,是衡量新闻媒体能否正确对待法治新闻的主要标准。新闻媒体过分注重表现和扩张法治新闻中的猎奇和戏剧化因素,有意或无意地减少法治新闻中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观念传导因素;过分看重法治新闻给媒体带来的市场利益,相对忽略受众对普法教育的客观需求,此即所谓“法治新闻娱乐化”。法治新闻占用的时间或版面资源是有限的,其中娱乐因素占用资源多了,普法因素占用的资源必然减少。由于相当一部分新闻媒体报道的法治新闻均存在此类问题,我国法治新闻已出现一定程度的娱乐化倾向,这不利于法治新闻普法作用的发挥。概括来说,为提高法治观念普及效果,法治新闻对各类涉法内容的详略安排应与群众对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需求程度相一致。就案件类新闻的比例设计而言,本应依民商法类——行政法类——刑法类排序,但当前许多新闻媒体是按刑法类——民商法类——行政法类排序。这与刑法类、民商法类案件故事性强,且刑法类案件更“惊险刺激”有关,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新闻媒体在包装和传播故事性较弱的案件方面能力不足,未结合群众利益对群众进行合理引导。另外,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的法治栏目极受欢迎,拥有较高市场占有率,但其中不少法治新闻对普法因素和娱乐因素的搭配比例设计稍显失调,真正起普法作用的报道时间或报道版面过少,多数时间或版面被用于烘托气氛、展现“剧情”。

     

        二是部分法治新闻中违背法治精神的因素未能清除。报道内容合法是法治新闻所应达到的最基本要求,否则法治新闻不仅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反而会成为法治事业的绊脚石。这就意味着,法治新闻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然而,由于多种原因,部分法治新闻侵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权,对受众作出不良示范;部分新闻媒体不了解或不尊重法律专业术语,在报道中随意改动法律专业术语,严重误导广大群众。虽然我国法治新闻的质量在逐步提高,但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因素一直未能完全清除,弱化了我国法治新闻的普法效果。

     

    改善法治新闻普法作用的对策

     

        针对法治新闻在普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首先,法治新闻应该走向通俗化发展道路。我国一些新闻媒体已转向企业化经营模式,依据市场经济理论,的确应该走向通俗化发展道路,但我国很多新闻媒体仍保有事业单位的性质,因此法治新闻的发展应兼顾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责,需要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相应的,我国新闻媒体在报道法治新闻时在观念上要重视法治新闻这种特殊文化产品的普法作用,防范法治新闻的娱乐化甚至低俗化倾向。其次,法治新闻的内容要合乎法治精神。法治新闻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文化产品,其“合格标准”应远高于其他文化产品。在实际运作中要尽力保障法治新闻质量,不提供违反现行法律规范或违背法治精神的“不合格”的法治新闻。

     

        具体而言,各相关主体可采取如下措施,切实提高法治新闻水平,增强其普法作用:其一,新闻媒体可在法治新闻人才培养与使用方面下功夫,尽量培育和使用兼具法学和新闻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法治新闻牵涉较多法学知识,法学素养不足的新闻工作者往往难以处理报道事件中的诸多专业问题,鉴于新闻时效性要求,又不能经常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因此人员素养问题的解决,最终只能落实到由兼具法学和新闻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事法治新闻工作上。法学院校则需适应用人市场变化,加强与媒体联系,在了解媒体对复合型人才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闻传播学与其他学科共同培养学生的新型教育模式,满足我国法治新闻工作的用人需求。其二,新闻行业主管部门可探索拟订与试行法治新闻“品质检验”及“准入资格”的行业规范,以求保障我国法治新闻达到“合法”的基本标准。在“品质检验”上,新闻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内各新闻媒体的法治新闻开展品质检验,评选优秀作品并查出不合格作品;除表彰优秀工作者外,对多次制作不合格法治新闻或其不合格法治新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新闻媒体,可以制定各种措施助其改进工作,针对极为严重者,甚至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报道法治新闻的资格。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治新闻的法治化架构”〔项目编号:2010YBZH5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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