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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民生观察

    房产税:如何扩围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9日 10版)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发表署名文章指出,要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要认真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

     

        在当前部分地方房价上涨的情形之下,房产税逐步在全国推开引起各方关注。毋庸置疑,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改革方向已经被锁定,下一步扩征的方向也已明确。但具体如何扩围仍需加强顶层设计,稳妥推进。

     

    方向已定:改革有多种正面效应

     

        目前,房产税扩围正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我认为,征收房产税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打压房价,它实质上是以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形成规范的经济调节杠杆,来形成多种正面效应,包括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合理激励,以及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这一改革也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和收入再分配的组成部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

     

        上海、重庆已启动试点房产税改革,所涉税种是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贾康指出,现阶段多种因素制约之下,这一改革引入了两个实质性的新机制:一是把房产税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消费住房;二是要做一定形式的税基规范,确立房产评估值概念。虽两市试点方案细则不尽相同,但都显示了向较高标准的房地产税靠拢的趋向。

     

        当前社会上有部分人认为,上海、重庆两市的试点成效不足:一是税收收入不多;二是两个城市房价并没有急速下跌。对此,贾康表示,对房产税试点效果的评判不能过于表面化。因为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发达地区搞房产税,最重要的任务不是筹集收入,而是调节市场,影响人们的住房消费,并为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房产税是年复一年征收的,未来房产税的财源支柱属性将会逐渐显现。

     

        “开征房产税,房价并不会应声而落,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刚超过50%,到70%—80%才能相对稳定。单靠一个税制不可能改变中国城镇化进程中不动产价格上扬的基本趋势。但是房产税的实施,会使上扬曲线的斜率降低。试点后,两地的高端不动产都明显出现了成交量下降、价格趋稳态势,这就是很明显的正面效应,是改革已体现的作用。”

     

    因地制宜:征收环节需科学设计

     

        谈到下一步扩围的设想,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刘尚希表示,下一步扩征房产税应考虑到各地居民收入的差异性,税负必须有区别。具体来说,税率和房产税起征点面积,应该实行类似车船税的弹性政策,允许各地间存在差异。

     

        中国指数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瑜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商业办公用房需要征,多套住房需要征,明显高于普通住房需求的别墅公寓需要征。而保障房体系内的住房、低收入人群住房以及一些公益性质的商品房可以考虑不征或少征。

     

        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关于“中国城市家庭户人均住房面积”的报告显示,基于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城市家庭户人均住房面积为29.2平方米,其中55%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

     

        “应看到,当前我国住房供应总体不足,现阶段实行全面征收还需要考虑到相应的问题,那就是不能更多增加刚需的负担。”黄瑜提醒。此外,中国有庞大的租房人群,他们所租住的也必然是房东不居住的第二套房甚至第三、四套房,如征收房产税,负担会自然而然地转嫁到租金当中,以租金养房的现象也完全可能出现。所以,我国的房产税应该更加凸显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和差异,逐步地、适当地扩大征收范围。此外,在推行房产税的时候,建议将其与住房租赁之间形成抵免机制。

     

        此外,房产税如何评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公平、公正、高效是这项工作的准则。”黄瑜指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尝试参考基准地价模式,形成区片基准房价,建立自动化的评估系统进行批量评估,加之对个人住房套数、面积等情况的综合考量,确定每套房屋的税率,从而得出最终所需缴纳的税款。“不管是遗产税还是房产税,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实现财产上的二次分配。”黄瑜强调。

     

        贾康指出,开征房地产税需要有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与沟通、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已在十个地方推行数年的物业税“模拟评税”工作,相关的信息系统、人员培训、评估软件和收缴管理等,都积累了丰富经验。此外,房产税在市场经济国家有丰富经验,中国完全可以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吸收形成“后发优势”。(本报记者 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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