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一个民族发展进程的永久记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则是一个民族精神家园的守护者。2007年至今,文化部先后命名公布了4批共计197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于6月1日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措施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等作出了规定,但却未对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作出相关规定。2011年4月29日,田艳在《光明日报》上发表《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探讨了非遗传承人的权利问题,并提出“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传承权、改编权、表演者权、获得帮助权等”。
与一般作品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大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必定会对非遗传承人的权利造成影响,使之与一般作品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对非遗传承人的权利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显得很有必要。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非遗传承人应当拥有以下权利:表演和表演者权;展览权和发表权;传承权和维护所代表非遗项目的完整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非独占的改进权和演绎权。
一、表演和表演者权
非遗传承人应当拥有对自己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表演的权利,同时,这种表演也是传播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途径。非遗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表演,既可以是商业性的,也可以是非商业性的。
传承人通过表演获得并享有对所表演作品的表演者权。因为传承人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声音、动作、语言、技巧等不同方式对原来的非物质文化进行了演绎。传承人的表演作品被使用时,需要获得传承人的许可,如果通过使用获利,需要向享有表演者权的传承人支付报酬。
二、展览权和发表权
对于传统美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人可以对自己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创作的作品进行展览。非遗传承人既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以授权他人展览。
非遗传承人对自己创作或传承的作品,享有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其中,发表作品权包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不发表作品权指传承人对其作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
三、传承权和维护传统完整权
非遗传承人应该享有所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权,其权利内容包括:选择下一代传承人、按照一定传承方式传授其所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等。同时,传承既是传承人的权利,也是传承人的义务,即传承人必须主动传承。
作为与传承权相关的权利,非遗传承人还享有维护所代表非遗项目的传统完整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非遗传承人具有维护所代表非遗项目的传统完整权,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非遗传承人不仅在传承过程中要保持传承内容的完整性,同时面对所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完整权遭到侵犯时,作为代表性传承人拥有对非遗传统完整性的解释权。
四、署名权
非遗传承人的署名权不能等同于一般作品的署名权,而应该限定于其表演或展演的署名权,或者创作出来的单件作品的署名权。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地区、特定人群的共有知识产权,作品的初创可能是个人,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不断的增补改进,逐渐演变为集体创作,集体流传。即使是在非遗传承人的表演、传承、制造活动中及基于此活动所产生的作品中,也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和族群来源。
五、获得报酬权
非遗传承人在表演和传承过程中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非遗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也享有向下一代传承人收取一定报酬的权利。
六、改进权和演绎权
如果为了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而一味限制对其进行任何改进改编和禁止表演中的即兴发挥,则非遗传承人的创造能力就会下降,创新难以为继。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呈静止状态时,它已经不能作为非遗传承人掌握的一种活态文化而获得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传统文化遗产的代表人,非遗传承人应当享有发展该传统文化的权利。即非遗传承人有权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改进和演绎。同时,非遗传承人对由自己改进和演绎后的作品亦应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需要说明的是,改进权和演绎权都是非独占权,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源自的社区和人群均平等享有此权利。
科学界定非遗传承人的权利,既可以充分保障非遗传承人的相关权益,也可避免其权利滥用,促进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文献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