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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养老保险衔接呼唤“大社保”理念

    周恒 《 光明日报 》( 2012年11月29日   02 版)

        人社部近日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缴费年限也将明确换算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与人口流动越来越频密的现实很不匹配,一来造成重复参保现象,二来导致部分群体无奈选择“退保”。推动城乡养老保险自由衔接,保障人口流动时社保不断档,其积极意义不言自明。

        然而就目前来看,尚在征求意见的《办法》条款并未解决三项保险之间待遇差别的问题,也并未提出三项养老保险与公务员养老体系衔接的办法,这是养老保险改革相对不足的地方。因为转移接续困难的根源在于三项保险的制度设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单位缴费、有统筹基金,待遇水平相对较高,而新农保和城居保起步较晚,采取的是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的形式。

        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需要更加突出“大社保”的理念,增强政策的前瞻性。当前,“不同群体、不同办法”的思路,确实能照顾到当前就业、收入、消费水平城乡不均衡、区域不均衡的现实,但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过分强调不同群体的差异性,使得养老保险公平性、公益性的“成色”不足。

        可以预见,在当前和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仍然集中在扩大覆盖范围、简化自由转接和提高待遇水平三个方面。有鉴于此,要继续推动不同群体养老保险的自由衔接,特别是要将公务员养老体系包括进来。养老保险地区间、城乡间的衔接壁垒打破之后,需要攻坚的就是体制的壁垒。今年7月,深圳市对部分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被社会寄予新的期待。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公务员聘任制的推进,旧有“双轨制”的养老体系迟早要被打破,尽早建立统一的衔接制度非常必要。

        此外,还要加快消除不同参保群体间过大的待遇差别。养老保险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政策,需要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平。当然,考虑到不同个体缴费能力、缴费年限的不同,可以适当拉开待遇差距,但不同身份的参保人退休待遇相差好几倍,显然很不合理。养老保险要在基本养老待遇上更加体现公平,特别是要补齐短板,如进一步加大对新农保的财政投入、继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等。

        一直以来,条块分割是掣肘社保的重要原因,多个独立的养老保险体系必然导致多种退休制度,不利于社保制度的整合。因此长远看来,“大社保”的思路和制度设计十分关键。总的来说,养老保险需要朝着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消弭体系差别的方向迈进,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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