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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看 法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值得倡导

    刘武俊 《 光明日报 》( 2012年11月22日   15 版)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报告同时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实践证明,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为法律服务业繁荣发展注入活力、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民生幸福等方面大有可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形式值得推广。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在国际社会已经普遍存在,在我国尚属于方兴未艾的阶段。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在养老、慈善、教育等涉及民生的服务领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一种成熟可行的方式。法律服务不可能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揽。法律服务必然由传统的无偿义务公益服务转为由政府买单的收费服务。无偿服务难以调动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难以维持长久,难以保障服务质量。由政府买单的尝试符合市场经济需求,体现了对法律服务的尊重,可以实现多方共赢。一方面律师以专业服务参与调处基层重大、群体性敏感事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解决各种纠纷,减少和避免传统的暴力、上访、围堵等方式,降低社会维稳成本,有利于地方政府集中精神抓改革和发展;另一方面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也可以提高基层依法管理水平,夯实基层社会管理基础。

        公共法律服务要实现全方位和多元化,既要占领知识产权、涉外经济纠纷等高端法律服务领域,也要覆盖社区和乡村等基层的法律服务需求。人民调解就是贴近基层的低端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同样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运行。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就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市福田区打造的人民调解新模式。

        在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中,政府不是直接供给调解服务而是以采购形式进行。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引入律师事务所投入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利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和职业优势开展调解工作,优化了基层调解组织人员配置,提供了调解服务质量水平,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律师事务所这种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专业化社会服务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良性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人民调解过度“行政化”和过度“民间化”的缺陷,提升了调解的中立性、专业性、规范化和法律性,创新了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一言以蔽之,政府为公共法律服务买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气象,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有关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必然趋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可谓大势所趋,建议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目录和序列,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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