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因为一桩土地纠纷,广东省河源市一家建筑公司再度与该市紫金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对簿公堂。案情并不复杂:2003年,该建筑公司通过竞拍购得两块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蹊跷的是,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紫金县国土规划部门一直不划地,建筑公司至今一直不能用地。
这次开庭已是本案二审。今年5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紫金县有关部门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要求其在3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三位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诉。
和政府打官司,俗称“民告官”,在我国的司法史上是一个新鲜事。1987年,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因为房屋强拆,将县政府告上法庭,成为“民告官第一人”。1989年,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民告官”有了法律依据。不过,20多年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转面临重重困难。
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近1150万件,其中行政案件仅为13万多件,占比不到1.5%。“有大量行政纠纷,都没有进入司法渠道。”一位业内人士直言:“打官司难,‘民告官’更难。”
“民告官”究竟难在哪里?如何才能破解难题?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后举行的首次年会上,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受案范围窄,行政纠纷难立案
近年来,地方政府发布的一些决定、命令等“红头文件”,合法性往往引发质疑,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北京等地机动车限号上路行驶的举措。当人们提出让法院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时,往往得到的答案是:此路不通。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不能成为起诉的对象。只有针对公民或法人个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罚款、拘留、扣押、查封等,而且这些行为确实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到法院打官司。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实存在明显的限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说。
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认为,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行政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包括行政主体多样化、手段多样化,另外公民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也增大了。“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可诉的行政行为的概念就要作相应的扩大。这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规范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
“让行政行为的概念具有更多的前瞻性、适应性,有助于解决‘民告官’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位法官表示,他更倾向于主张用“行政争议”的概念来取代使用了多年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大多数国家普遍使用的是‘行政争议’的表述;第二,对于打官司来说,最终任务还是要解决争议;第三,用‘争议’可以涵盖行政诉讼的各种类型。”这位法官说。
参与立法的有关人士指出,受案范围要不要扩大,背后隐含的是法院到底要管多少事。目前,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进行救济。但救济主渠道是哪个,现在整体思路还不清楚,共识还不足。“这是涉及制度安排的重大问题,还要继续研究。”
“找被告难”,法院大多不愿受理
即便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一些法院出于种种原因,也对“民告官”的诉求置之不理。在近来引发高度关注的多起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就发生了这种情况:法院不受理,也不对起诉进行任何登记,仅口头通知不立案。有的甚至不出具任何凭证,证明曾经接到当事人起诉。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民告官”还存在“找被告难”的问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与实际执法者并非对应关系,找不到被告,法院就有理由拒绝受理案件。这些或有形或无形的限制,进一步抬高了“民告官”的门槛。
杨小军认为,要改善“告状难”的现状,必须从程序上建立新制度,降低“民告官”的门槛。一是增加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起诉书,必须给予收据凭证。这有助于解决法院口头通知不予立案,从而变相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是,为了避免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推诿,有必要引入新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权利。“下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可以考虑规定,下级法院在一定时间内拒不受理案件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必须直接受理。”杨小军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博士后研究员宋心然还建议,可以通过放宽被告资格,解决“找被告难”的问题。例如,可以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机构为被告,使行为者与被告统一。如果仍然无法确定被告,还可以规定同级政府为被告,以方便当事人起诉。
受制于人,法院公正裁判难
专家指出,“民告官”之难,还难在体制性的“玻璃门”。虽然随着政法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推进,法院的经费来源逐步多样化,但地方财政依然是其重要来源。这样,遇到“民告官”案件,法院往往受制于人。
“比如说,法院盖办公楼,要找人家。突然有一天人家成为被告了,在这种背景下,案子怎么办?”一位资深法官感叹。
国务院法制办一位人士表示,中华文化的传统是以机关为本位,没有哪个行政机关、哪个行政首长愿意当被告。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还要拿出更多的智慧。
在杨小军看来,为了消除“玻璃门”,保证法院公正裁判,减少外来干预,需要在制度上作出调整。一是提高行政案件的管辖级别,让中级法院可以直接审理基层法院的案件,保证裁判客观公正。二是增加法院判决的执行力,通过人大和舆论监督等力量,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判决。包括让行政机关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院裁判的情况,或者公布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政机关的名单等。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作为民间的学术团体,我们将加强研究,为下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进行理论准备。”
“我认为,要特别强调法治意识。如果没有法治意识和氛围,光有法律规定,也没用。”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说。
11月13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二审中,紫金县有关部门当庭承认,涉案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国土部门发出土地使用权证是错误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该案正在等待终审判决。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本报通讯员 孙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