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一个时代社会发展、产业状况、工程技术水平等工业文明的文化载体。工业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审美价值。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业遗产面临着严峻考验。因此,如何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是我们必须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城市改造过程中如何对待工业遗产,首先取决于决策者对其潜在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所持观念。在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从观念和规划指导思想上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由推倒重建到保护性的改造再利用,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成熟完善。这些国家希望在改造、发展中保护城市环境中好的部分,改善、整治差的部分,走渐进式、小规模、兼容型的保护道路。
我国部分城市建设在近些年出现一种倾向,对于历史环境的保护和改造,很多人缺乏信心和耐心去等待,漠视需要长期付出精雕细琢之功的保护与再利用。正是社会上这种浮躁心理和决策层急功近利的心态所造成的决策不当,导致了许多历史地段的大拆大建。而工业遗产被看作是过去落后的表现而首当其冲。
令人欣喜的是,2006年4月18日,首届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在无锡召开,通过了有关工业遗产保护的文件《无锡建议》,首次在国内提出了工业遗产保护的理念。
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再利用工作,在短期的效益或许不如常规的地产开发那么明显,但却是一项功在千秋的事业。因此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发展策略、政策制定、协调各方利益、实施管理和运作组织等方面,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
在我国城市改造过程中,由于经济的冲击与房地产业的不规范操作,造成对工业遗产的大量破坏。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性再利用缺乏法制依据。针对以上情况,有必要制定本城市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明确保护范围、保护等级的划定标准,包括工业类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根据保护等级,设立详细的工业遗产保护金制度,明确资金来源、金额比例。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从事对工业遗产的评估管理工作,并设定相应的等级,同时设立资料档案库。
要将城市规划法和有关历史保护方面的法律规章与土地法、税收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协调。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无法承担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全部费用。对于所有符合条件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建设措施的项目都可以向政府申请不同额度的贷款和资助。在税收和土地使用方面,可以用经济优惠与资金补偿作为对工业遗产进行改造再利用的鼓励。针对拆除具有文化价值的工业遗产的开发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性法律条文。
从世界范围看,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主要有四种模式。博物馆模式:每座城市都有自己的发展足迹,工业遗产就像城市的记忆库,将其改造成博物馆是对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新认识和回归。由奥塞火车站改建的奥塞博物馆是法国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著名例子。
景观公园模式:对于一些市区内占地面积较大的,具有较高保留价值的工业遗产,运用景观设计的手法将其改造成公众休闲公园。如位于德国杜伊斯堡市的北杜伊斯堡景观公园,是由一大型钢铁厂改造再利用而成。
创意产业模式:在工业遗产中,一些厂房建筑内部高大宽敞,结构坚固,工业气息浓厚,成为艺术家们向往的创意场所。如美国纽约曼哈顿的苏荷区就是由一批美国艺术家将这里闲置的厂房改造成了展示作品的场所。
旅游购物模式:以工业遗产为依托建立综合性的旅游观光地是英国工业遗产保护的一大亮点。如建于1846年利物浦阿尔伯特船坞,被改造成综合性旅游观光地。
(作者为大连日俄监狱旧址博物馆馆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