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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07日 星期三

    石先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完善虚假诉讼追责机制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07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殷泓)“民事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并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当虚假诉讼的危害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时,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先钰说。

        新民诉法首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实体法领域,也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这对遏制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虚假诉讼现象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石先钰指出,就目前法院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刑事处罚而言,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裁判依据,大多只能对虚假诉讼案件中部分刑事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无法遏制日益泛滥的民事虚假诉讼现象的发生。当虚假诉讼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非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栏目主持人: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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