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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07日 星期三

    李浩(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立案前“先行调解”可疏减诉讼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07日 02版)

    编者按

     

        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在南京召开,与会专家就社会关注的调解制度、公益诉讼、恶意诉讼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本报讯(记者殷泓)“关于新民诉法中的‘先行调解’,我倾向于认为它是受理前或者说立案前的调解。”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580多万件,2010年突破了600万件,2011年则超过了661万件。“案件的持续增加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使当事人和国家用于诉讼的成本大为增加。如果通过立案前的先行调解把一部分纠纷分流到诉讼之外,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说,都是值得欢迎的。”李浩说。

     

        李浩强调,诉前的“先行调解”依然是受自愿原则支配的调解。“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先行调解’的努力就告失败,法院就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纠纷立案,以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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