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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为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聚焦新通过的精神卫生法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27日 03版)

        今年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精神卫生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1985年酝酿起草开始,历经近30年,这部公众期盼已久的法律终于出台。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是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国务院参事马力认为。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等作了规定,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完善诊疗程序,确保患者及时就医

     

        据统计,我国约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600万名,而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总体上比较薄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家,精神科医师约两万名。

     

        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其中,法律特别明确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足精神障碍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关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严格限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就诊者的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严格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出具诊断结论。

     

        马力指出,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单位等方面的责任,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防止“被精神病”

     

        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弱势群体,歧视甚至虐待精神障碍患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许多专家认为,应对患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关注和切实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精神卫生法在其总则中规定: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

     

        同时,精神卫生法还对保障患者权利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包括保障患者获得救治、康复的权利。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诊断;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有关方面应当为严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按照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等。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戴庆康认为,精神卫生法中关于再次诊断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检查、司法救济等相关规定,可以有效防止舆论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

     

        “精神卫生工作重在预防,精神卫生法要大力加强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等的责任,增强公众心理健康意识,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在草案三次审议过程中,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对精神卫生法应起到预防作用提出意见。

     

        最终表决通过的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并设专章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医务人员、监狱等场所、社区、家庭、新闻媒体、心理咨询人员等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其中,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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