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精神卫生法草案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促进公民心里健康等多方面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更全面地保障精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安全的规定。对此,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对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的相关内容。除把第二章章名“精神障碍的预防”修改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外,还在该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针对目前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力量较弱,多数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的责任,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