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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

    《教育督导条例》正式颁布

    责权利首次获得法律保障

    《 光明日报 》( 2012年10月23日   06 版)

        本报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靳晓燕)国务院于日前正式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条例时指出,《条例》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在国家法规中还是第一次。

        《条例》共分5章27条,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

        教育部负责人指出,《条例》有如下主要特点:一是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三是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现在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四是确立了督学地位。国家实行督学制度。这为进一步建立督学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五是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六是强化了监督问责。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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