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2012年3月4日的全国两会联组讨论会上强调:“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目前占我国总人口6.35%,涉及2.6亿家庭人口的8500多万残疾人,如何健全社会福利制度,落实社会福利工作,让我们不仅对残疾人有生理上的协助,还要能够满足其“被需要”、“被认同”、“被肯定”、“充分融入自己的角色”的心理需求,让残疾人过上幸福、有尊严的生活,应当成为当前助残工作更为重要的任务和努力的方向。
事实上,长期以来政府和社会对于残疾人给予特殊关注和照顾,出台了不少相关法律法规,诸如基本生活的保障、社区居家养护服务或医疗康复及补助、各种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的研究与开发、无障碍基础设施的建设,支持性就业服务、发展特殊教育、职能训练、生涯规划辅导、保障残疾人基本文化权益、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等。这些法律法规、制度措施以及相关新闻媒体的努力增进了残疾人的生存条件,改善了残疾人的生活便利性,减轻了他们生活上的困境,帮助他们能够更独立,得到生活的基本安定与保障,进而提升他们的生活满意度,为残疾人增强主观幸福感,进一步消除影响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的障碍。
这些协助显然都是以残疾人为弱势的“需要者”、“被服务者”、“受照顾者”而定位与设计的。当下国家有关部门视残疾人为弱势的“需要者”、“被服务者”、“受照顾者”的社会福利制度定位与设计,可能会让一些残疾人在生理不幸之外,同时感受到生命尊严和价值的伤害。
鉴于此,笔者及课题组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属于残疾人的志愿者组织。让更多的残疾人有机会能借助残疾人志愿组织,以志愿服务的方式,融入社会,丰富自身的社会交往,改善人际关系;开拓自身视野、挑战自我、开发自身潜能、为社会服务,让自己更加肯定自己、悦纳自己,进而实现或提高自我价值,增加积极正向的自我概念,丰富残疾人的心理成长与满足。与此同时,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的形式,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充分融入自己的角色,用生命影响生命,感染更多的残疾朋友,让他们能重拾自信,由“内向型”转变为“勇敢型”、由“受保护型”转变为“独立自信型”;让他们能重新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由“被服务型”转变为“服务型”、由“索取型”转变为“付出型”,实现更多的理想,给自身带来成就感,过上与健全人同等的生活。这对残疾人而言,无论是志愿服务接受者还是志愿者本身,都有很大的帮助。
为此,我们要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构建慈善友好的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加快残疾人志愿者组织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一个“能够获得彼此支持,并可从中获得认同和肯定”、具有归属感的团体组织,进而促进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的推广,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兴趣和对社会的了解,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认同与社会融入,让残疾人可以依托残疾人志愿者组织,通过志愿服务平衡自我心灵、提升人格,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快乐工作、有尊严和幸福地生活。而要实现以上目标,笔者及课题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努力:
第一,建立健全民间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民间组织法和公益组织法,赋予残疾人志愿者组织一定的权威,使残疾人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制定扶持残疾人志愿者组织发展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志愿者组织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保证其服务设施得到及时维修和更新换代;免除残疾人志愿者组织的经营所得税,帮助残疾人志愿者组织解决维持正常运转的资金来源。建立健全残疾人志愿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改变残疾人志愿服务资金缺口相对较大,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的现状,给残疾人志愿者适当补贴资料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减少或不增加残疾人在志愿服务中的经济负担,同时给求助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热线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第三,残疾人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者要尽量克服主动宣传自己的羞涩心理,建立健全残疾人志愿服务良性的信息沟通机制,注重残疾人志愿服务中的内外部信息交流,积极与媒体建立正向的密切联系。
第四,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专业管理、构建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品牌建设、健全政府评估与社会化评估机制”等方面来提升残疾人志愿者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志愿者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建设。
最后,国家有关部门还要加强落实残疾人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特殊教育培训制度,完善无障碍基础设施建设,建构无障碍资讯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