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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

    信息交换限制竞争所需的市场结构

    作者:王玉辉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12日 16版)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核心的商业信息已成为经营者抢占市场、获取利润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在许多产业领域中,普遍存在着经营者间或行业协会收集、交换、公布重要市场信息的现象。然而,信息交换是一把双刃剑,其既有可能在一定情形下促进经营者把握市场需求,实现目标经营和标杆管理,提高经济效率;也极有可能促成经营者间达成共谋,实施限制产量、固定价格等垄断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使消费者福祉受到损害。因此,我国应当明确不同市场效果的信息交换行为的判断标准,并将具有限制竞争危害的信息交换行为纳入反垄断法加以规制。除受交换信息的类型、信息交换的方式等要素影响外,一定的市场结构是判定信息交换违法性的最重要基准。信息交换仅在如下的市场结构下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

        第一,集中度较高的市场,尤其是寡头垄断市场。市场集中程度是分析信息交换是否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市场越是集中,行业协会或经营者所进行的信息交换越有可能促进共谋,产生较大的限制竞争风险。因为,在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中,尤其在寡占市场中,经营者在价格、产量等竞争手段方面的商业决策是以市场中竞争对手的相应行为为依据的。经营者间即使是竞争变量细微的变化,也可能引起市场力量的显著改变。另外,在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经营者之间达成和维持垄断协议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经营者间更易达成共谋。该种情形下的信息交换只要促成经营者以共谋代替竞争性经营活动,则构成垄断。

        第二,经营者间产品的差异性较小。信息交换所涉及的产品差异性越小,其产品的可替代性越高,信息交换行为人间达成共谋的成本越低。同时,经营者间的产品差异性越小,产品的成本越为接近,经营者间的竞争越体现为价格竞争。为避免恶性价格竞争,维持共同利益,经营者间就更易于达成价格协议。相反,在产品差异性较大的市场结构中,信息交换涉及的产品可替代性较小,限制竞争的风险也越小,经营者间的竞争更为多元,并且不同等级和质量的产品具有的不同成本,经营者即使通过信息交换,协调价格、生产等竞争因素也变得较为困难,较难达成共谋。

        第三,有限需求的市场结构。在一个缺乏需求弹性的市场结构下,市场竞争更容易受到垄断性定价或其他共谋行为的影响。缺乏需求弹性的市场结构会促使共谋价格比现有价格更有利可图。因为在有限需求的市场结构下,经营者间的低价竞争并不能在总体上增加市场的总需求,使降价的经营者从中受益。并且,经营者的单独削价往往会促使其他竞争对手实施相应的报复性削价行为。在有限需求的市场结构中,市场内的各经营者实施共谋行为,能够促使经营者都从中获得比维持现有经营行为或进行恶性竞争更多的利益。由此,信息交换有助于经营者更方便获得竞争对手最近的价格信息,更有可能诱发经营者间的价格垄断行为。

        第四,生产过剩的市场供给条件。在生产过剩的市场结构中,经营者为争得更多市场份额,必须进行低价竞争,从而最终引发竞争者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由此,在生产过剩的市场结构下,经营者间的信息交换更易于促使经营者达成共谋,采取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限制竞争行为,从而避免长期、无利可图的低价竞争。

        第五,参加者较大的市场份额和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也会增大信息交换限制竞争的风险。在一个行业里,新经营者越难进入,行业内部的垄断协议行为遭到新进入者反对的可能性越小,共谋就越容易发生和维持。由此,如果信息交换发生在参加者占有全部或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且市场进入障碍较大,则该种市场结构下的信息交换极有可能限制竞争。相反,如果信息交换所处的相关市场中参加者的市场份额不大,且该市场进入壁垒较低,则该种市场结构下的信息交换限制竞争的可能较小。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信息交换参加者的人数越多、代表的市场份额越大,信息交换的风险也就越大。但是如果参加信息交换的经营者的数量特大,则反而不太可能产生共谋。因为人数众多的参加者间较难就差异性的竞争手段达成共谋,即使达成,维持也极为困难。

        此外,经营者间相同或相近的成本结构、超额的生产能力与频繁的市场进入、市场领导者不断降低产量等市场结构,也会促成信息交换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信息交换只有在特定的市场结构下,才有利于达成共谋,限制竞争,构成垄断。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机关在判断经营者间信息交换行为的违法性时,应从具体的市场结构入手,仅对限制市场竞争、构成垄断的信息交换行为予以严厉规制。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本成果系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2GXS9K008)“串通投标法律控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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