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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

    光明时评

    “金条送领导”?媒体须警觉

    作者:韩 寒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12日 02版)

        国庆期间,某报刊登了“蛇年贺岁金银条上市”的整版广告,最贵的“50克蛇年贺岁金条”25800元,最便宜的“100克蛇年贺岁银条”近2000元。然而,引人注目的不是这些,而是赫然标出的一句广告词,指点消费者“2013蛇年贺岁金银条”除了可以“送自己、送长辈、送亲人、送朋友”,还可以“送领导”!这样的指点,不能不让人质疑这则广告的合法性。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2011年最新修订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金条送亲朋好友无可厚非,然而“送领导”就值得推敲了。如果一个国家工作单位的下属向单位领导“送”价值不菲的金条,显然已构成行贿罪;领导如接受,则构成受贿罪。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则要求,把防治腐败工作落到实处。在不断加大查处与惩治腐败力度的大背景之下,公然倡导金条“送领导”这样的内容居然也能堂而皇之地登出,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觉。个中缘由,除了商家的逐利心态作祟,也源自媒体为追求高额广告费而造成的自律失范。虽然广告不是新闻报道的内容,但媒体也难逃把关不严之咎。肩负社会责任的媒体绝不能为“金条”背后的权钱交易提供便利,刊出内容绝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形成廉政环境,媒体责任不能缺位。“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环境对人的意识和行为会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社会环境风清气正,那些蝇营狗苟的念头也会得到抑制。从某种程度上说,媒体社会责任应该是一种基于法律责任之上的、更高一级的政治与道德责任。有责任、有担当的媒体,应弘扬社会正气、传播先进文化,这其中,应该也必然包括社会主义“廉政文化”。

        近期,从“微笑局长”落马到“城管分局政委拥有21套房产”被查实,媒体都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我们期待,各类媒体把握好方向,担负起责任,自觉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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