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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09日 星期二

    光明时评

    减少汽车排污应从生产商入手

    吴纶卿 《 光明日报 》( 2012年10月09日   02 版)

        近日,一则相关部门酝酿开征汽车排污费的消息引人关注。有报道称,政策咨询机构的官员透露,政府正在酝酿对汽车征收排污费,目前正处于论证阶段;征收汽车排污费政策很可能先以“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作为试点,逐步推广到全国。

        减少污染、治理污染,恐怕无人反对。总体而言,环境污染的增加,是人类生产活动扩大、生活水平提高的结果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论什么地方,只要进行生产活动,只要存在人类活动,环境污染就不可避免。因此,减少污染、治理污染,其实就是在人类的生产活动扩大和生活水平提高方面,与环境的变化之间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平衡。当然,这种平衡,是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向减少污染、治理污染的方向倾斜。

        这个道理在中国也一样适用。汽车的增加,肯定要增加大气污染。但是,是不是增加了汽车排污费,大气污染就能减少?也许,有专家会用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来为征收汽车排污费寻找根据,因为汽车使用费用的增加,必定会减少汽车的使用。不过,这个价格杠杆以何处为支点,却是大有讲究的。

        如果要减少汽车的使用,政府其实可以向汽车生产商征收重税,由此逼迫汽车生产商大幅度提高汽车价格,让消费者在高昂的价格面前望而却步,由此减少汽车生产,从“根本”上减少汽车带来的大气污染。从汽车生产商征收上来的重税,政府可用于鼓励汽车生产商发明和采用减少污染的新技术,由此来达到减少和治理大气污染的目的。因此,把价格杠杆的支点放在汽车消费之前,无疑能够减少污染,从而也减轻了治理污染的负担。

        相反,如果把价格杠杆的支点放在汽车消费之后,那么,利用价格杠杆来减少污染的效果必定会大打折扣。谁都知道,汽车是折旧率比较高的商品,即使是新车停放不用,也仍然会折旧贬值。消费者买汽车的目的,不是作为摆设,而是作为代步工具。而且,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就是作为摆设,也是要收占地费用的。因此,如果在消费者买来汽车之后,再向其征收某种费用,那么,消费者就不是在“买”与“不买”之间做选择,而是在“交费”、“折旧费”、“停放费”和“新的交通费用”之间进行比较和选择。

        可想而知,这种选择的结果,几乎可以肯定就是消费者不得不交费而继续使用汽车。如此,通过征收汽车排污费而减少污染的目的就很难实现。因此,征收汽车排污费的结果,无疑让消费者增加了一个沉重的负担,污染也并没有减少。因此,有关部门如果想减少和治理污染,那么,不妨打打汽车厂商的主意,让他们造出更好的车,这比征收汽车排污费更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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