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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9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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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的立法完善

    作者:胡 晓 《光明日报》( 2012年09月22日 10版)

        社区矫正是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行轻微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返回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对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轻缓化的推行、刑罚结构的完善等都意义重大。

        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是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国家刑事政策、不断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迫切需求。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全面试行。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首次用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主要法律法规。迄今,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但是,目前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也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条文单一,操作性不强。而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又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且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也不甚详尽。因此,笔者建议在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健全立法来完善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健全社区矫正的立法体系。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充分的法律制度作保障。首先,立法部门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立法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目标、内涵、适用标准、具体内容、监督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其次,调整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使各个法律相互衔接,将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统一起来。最后,在社区矫正法建立后,可根据实际再制定社区矫正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法的具体操作性。最终形成以刑法和刑诉法为基础,以社区矫正法为保障,以社区矫正实施条例为准则,以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为补充的中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断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二,统一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的执行由多个机关共同管辖,执行体制不统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中对其也只是笼统称之为“社区矫正机构”,在实践上造成多头管理。因此,需要通过立法统一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首先,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对社区矫正的管辖权,改变目前社区矫正多头管辖的体制。从刑罚权合理配置的角度看,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其次,在法律中构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体系。在明确社区矫正统一管辖权前提下,构建自上而下的社区矫正机构体系,目前司法部已经设立社区矫正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省级司法行政机构也应当对照设立省级社区矫正处,各市、县、区则设社区矫正科,负责本地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乡镇、街道设社区矫正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再次,建立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应建立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可将社区矫正工作者分为两类:一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实行矫正官制度;一是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第三,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较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笔者认为,要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对那些悔罪态度好且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都可以社区矫正。首先,可以明确规定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尤其是未成年犯、轻刑犯、老弱病残孕犯、初犯、过失犯等,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因而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有所降低,应当尽可能从宽处罚,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其次,在刑罚执行环节,可以立法规定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经过一定期限的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剩余刑期在3年以下的,也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这不仅可以减轻监狱的压力、降低行刑成本,同时也会调动罪犯的自我改造、回归社会的积极性。

        第四,鼓励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社区矫正是一项特殊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首先,可以立法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公共基金,以政府划拨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其次,规定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制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专业力量的必要补充,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的重要角色。应当通过立法建立一套征聘、培训、使用民间志愿者的制度,广泛吸收热爱社区矫正事业又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社会人士为志愿者。此外,要立法鼓励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与有关社会机构与团体进行合作,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矫正、技能培训、临时救助和法律服务等,提高服刑人员服刑期满之后融入社会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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