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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9月18日 星期二

    学校督导评估要接受社会监督

    《 光明日报 》( 2012年09月18日   06 版)

        本报北京9月17日电(记者靳晓燕)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日前就《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接受记者提问时指出: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新时期赋予教育督导的重要任务。

        这位负责人表示,新时期学校督导评估要建立和完善四项基本制度:一是定期督导评估制度。要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5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二是督学责任区制度。要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数量和布局,划分责任区,配备责任督学,明确职责任务,对责任区域的中小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三是限期整改制度。在督导评估中要帮助学校诊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注重指导学校改进教学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四是公报制度。督导评估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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