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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9月01日 星期六

    “一字之差”差的是教训

    吕草玫 《 光明日报 》( 2012年09月01日   12 版)

        报载,“寸”和“吋”是不同的计量单位,河南一电器公司因在广告中没有区分清楚两个字,被法院认定为民事欺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电器公司赔偿消费者王女士6590元。(7月28日《大河报》)

        其实,显示器的尺寸是指面板的对角线尺寸,以英寸为单位(1英寸等于2.54厘米),简称“吋”。46英寸显示器不能说成46寸(一寸约等于3.33厘米),应该用46吋。显然,电器公司在广告中把“吋”写成“寸”,属于欺诈行为,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予以赔偿。

        实际上,像这种“一字之差”的事例太多了。故宫博物院向公安局赠送锦旗时把“捍”写成“撼”;武汉市古琴台景区简介中把“坐落”写成“座落”;江西修水县一投资1600万元的液化气站仅开业3天就被迫关闭了,原来该县城乡建设局批文误将“储配站”写成“储备站”;还有某农资店的老板粗心大意,错把除草剂“直播星”看成了“直播净”,造成十多户农户的40多亩秧苗严重受损等等。这些“一字之差”都是“低级错误”,其背后折射出社会常识性意识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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