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8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强迫购物、部分项目需要另外收费……旅游中这些屡见不鲜的不合理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禁止。日前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就旅游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严重损害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
在明确禁止强迫购物和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之外,草案还规定,如果发生这种情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
对于愈演愈烈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旅游法草案共设十章98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旅游法,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几部行政法规和规章。尹中卿表示,这些法规规章已经难以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旅游法,提升法律层次,对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