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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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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司假打与打假

    《 光明日报 》( 2012年08月29日   16 版)
    正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拟引入“撤销之诉”制度,畅通虚假诉讼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并增加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惩罚措施。资料图片

        官司也可以“假打”?

     

        这不是笑话,而是近年来屡遭诟病的社会现象。就在不久前,因为打假官司,广东省增城市某制衣厂老板卢某接到了法院开出的一万元罚单。

     

        假官司,也就是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恶意串通,以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或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有的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损害了公共利益。

     

        近年来,继假证、假币、假药之后,假官司正在成为新的关注焦点。这已经引起了立法机关高度关注。8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拟通过引入“撤销之诉”制度,并与刑法相衔接,多措并举治理虚假诉讼。

     

        专家同时指出,虚假诉讼其实是社会诚信缺失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解决问题不能仅靠立法,还应纳入诚信建设的大框架之中。

     

        1.假官司泛滥,损害司法权威

     

        增城法院开出的一万元罚单,创了该院罚款的新纪录。

     

        事情还要从2004年说起。那年,因为拖欠建设厂房的工程款,卢某被告上法庭2008年,法院判决卢某向建筑商支付工程款206万余元及利息。2009年7月,根据建筑商申请,法院查封了卢某的财产,准备强制执行。

     

        就在这时,卢某的堂兄拿着一张所谓的“借据”起诉到法院,声称卢某向他借了250万元未还。立案当天,卢某和堂兄即达成调解。按照调解书,卢某的财产应先用于归还欠堂兄的款项。

     

        建筑商得知此事后,觉得非常蹊跷,怀疑两人恶意串通,遂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诉。果然,通过笔记鉴定,落款时间为2006年6月的“借据”居然是在2009年写的。

     

        2011年底,根据检察院的抗诉,增城法院对此案再审。法庭上,卢某和堂兄关于借钱的说法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原来,卢某并没有向堂兄借钱,他们合伙编造这个假官司,是为了逃避拖欠建筑商的债务。最终,法院撤销了之前作出的调解书,并对二人处以罚款。

     

        该案主审法官徐国杰说,这类虚假诉讼做法很隐蔽,表面看程序上也合法。“如果他们二人演得再真一点,法官也会被忽悠。”

     

        数据显示,虚假诉讼正呈现泛滥之势。2006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仅有两件,2007年则激增到8件;2011年10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了民事虚假诉讼法律监督专项活动,半年时间就发现了19件民事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3600多万元……

     

        从案件类型看,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房屋买卖、借款、离婚、继承、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等领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在虚假诉讼中,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为当事人的非法目的披上了合法外衣,成了他们谋求私利的正当借口。“这种现象具有极大危害性,既侵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

     

        2.引入“撤销之诉”,维护案外人权益

     

        对于虚假诉讼,一个直接问题是如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现行法律,受害者只能通过再审来维权。但现实中,能够像卢某一案中的建筑商那样,通过再审成功维权的案例并不多。因为在理论上,卢某和他堂兄虚构的借款案件与建筑商没有直接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建筑商作为该案的案外人而非当事人,想提起再审难度很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再审程序本身是一种非常程序,通过提起再审寻求救济成本很高。”事实上,这也正是一些虚假诉讼受害者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

     

        8月27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三审。草案引入了“撤销之诉”制度,进一步畅通虚假诉讼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草案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跃敏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受害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操作性,有利于他们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说。

     

        除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增加了处罚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因虚假诉讼被判刑的案例。不过,我国刑法中对此还没有单独的罪名。有专家、法官和检察官建议,可以考虑引入“虚假诉讼罪”,加大打击力度。

     

        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这次民诉法修改,已经和刑法进行了衔接。至于虚假诉讼是否单独入罪,要待修改刑法时再研究。

     

        3.德与法并举,治理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共利益。

     

        比如,在北京实施摇号购车的政策之后,就发生了多起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来规避摇号,为二手车登记过户的案件。由于政策规定司法裁定引起的车辆所有权转移不需要摇号就能直接过户,不少人就想到了用虚假诉讼来钻空子。

     

        另外,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环节,也有企业受驰名商标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驱动,千方百计通过虚假诉讼来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造成了驰名商标的异化。

     

        “这些做法既不属于逃避债务,也没有侵占他人财产,但其实损害了公共利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说。

     

        这类案件没有特定的受害人,显然无法通过“撤销之诉”来救济。熊跃敏建议,民诉法修改通过以后,检察机关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来制止虚假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专家同时表示,当前假官司层出不穷有复杂的成因,不能仅靠立法解决。

     

        一方面,个别法院片面强调调解,客观上助推了虚假诉讼。“近年来,调解率的高低成为评价法官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民事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全部事实、分清双方责任,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另一方面,虚假诉讼也是社会问题。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山认为,虚假诉讼的重要成因在于社会道德、诚信的缺失和社会评价的错位,违法成本低而获利高,使得虚假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

     

        “我们遇到的许多虚假诉讼,根本在于诚信缺失。而诚信缺失,关键又在于法律约束、道德约束与社会规范约束不能相互补充、有效对接,让一部分当事人在法律、道德、社会规范之间钻了空子。”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爱云坦言:“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治标’更需‘治本’”。

     

        国外如何治理假官司

     

        虚假诉讼违背了诚信原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受到法律制裁。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必须完全且真实地就事实状态作陈述,若恶意陈述虚假事实,或妨碍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提出无理争辩及提出不必要的证据时,法院可处以罚款。

     

        法国是案外人“撤销之诉”的起源国。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撤销之诉”是指“攻击判决的第三人为其本人的利益,请求撤销判决或请为改判之。”该制度有效打击了虚假诉讼,维护了案外人权益。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在刑法典中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与处罚作出规定,如西班牙刑法典规定,诉讼欺诈行为归属诈骗罪或伪证罪;意大利刑法则将其归属于妨害司法活动罪。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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