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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27日 星期一

    专家解读

    引入商业保险,更好保障运动员权益

    吴頔敏 《 光明日报 》( 2012年08月27日   02 版)

        刘翔在伦敦奥运会摔倒的一幕,至今回想起来仍令人揪心。他的跟腱断裂治疗手术在英国私人医院进行,高额医疗费用谁来买单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根据伦敦奥运会的奥运保险条款,由于英国奥委会已经为每个运动员投保,刘翔的治疗费用将由保险公司负担。

     

        在国内,刘翔的康复费用由上海体育局买单,但他从国家体育总局得到的保险理赔金额仅为6000元。运动员的风险,究竟由谁承担?

     

        运动员的高风险与低赔偿不成正比

     

        一、运动员是高风险职业。运动员一旦受伤,付出的代价往往是中断体育事业。根据挪威奥斯陆大学拉斯·恩格布赖特森有关运动伤害的统计,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发生了1055例受伤报告,包括严重的跟腱断裂以及程度相对较轻的关节扭伤等。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期间,仍会有近10%的参赛者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在拳击、柔道、跆拳道等高对抗运动中,受伤率更是超过50%。此外,日常训练中加大难度、强度以及对抗性更容易对运动员造成伤害。

     

        二、我国运动员保障现状。我国对运动员伤残实行互助政策,目前使用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理赔标准分为十二级,第一级伤残程度最高,第十二级最低。像刘翔这样跟腱断裂的伤情适用第十级,即肌肉、肌腱、韧带断裂,无功能障碍,该级别赔付金额仅为3000元。此外,在世界三大赛事(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中获得金牌的运动员,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按双倍计,因此刘翔的赔偿金额为6000元。

     

        三、我国体育培养机制内尚未引进商业保险机制,保障额度偏低。目前,中华体育基金会为运动员投保的保险保障额度偏低,每位运动员年均缴费仅40—100元,而且运动员本人没有参与到自身的风险投保中。商业保险还未真正引入到体制内,运动员所享受的保障最后还是由国家全额买单。由国家买单固然不错,但对我国有限的体育经费而言,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如果能在机制内妥善引进商业化保险的风险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风险共担、共济的功能,花小钱防大险,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普通运动员更需要保险保障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在国际大赛中摘金夺银的运动员越来越多。但刘翔这样站在金字塔顶峰的运动员毕竟是少数,更多的运动员则是默默无闻,在明星运动员的光环之下,大量的普通运动员更需关注。体育伤病往往不能根治,需要长期的护理。普通运动员一旦受伤,医疗、康复费用并不是全部由国家买单,生活费、护理费等更是无从谈起。同时,很多运动员生存技能偏低,退役后生存发展受困,一旦因伤中断体育事业,生活无以为继者大有人在。

     

        因此,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维护运动员利益具有必要性。放眼世界,运动员购买高额保险以保障今后生活早已不是新闻。国外运动员通常在专业保险机构购买个人意外保险,一旦肩部、膝部或脚踝等受伤,能立即得到赔偿,一些知名运动员更是为自己的特殊部位投保,比如贝克汉姆就为自己的右腿投保。2007年贝克汉姆与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价值5000万英镑的保单,除了身体、健康之外,失去国家队队长都有权以自己在全世界的声誉受损而要求得到赔偿。据报道,贝克汉姆曾因一次轻微的韧带拉伤缺阵4场比赛,就从保险公司获得近百万美元的赔付。我国网球运动员李娜因为长期在国外打比赛,特别注重保险保障,她声称“保险是我生活的一部分”,今年4月签了一份长期寿险。反观国内绝大多数运动员,除了中华体育基金会每年为每人投保的伤残保险外,几乎不闻运动员个人投保的情况。

     

        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国家和运动员合理分担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模式,保险在越来越多的体育赛事、大型活动中担当重要角色。早在1945年8月,法国职业体育界出现了“赛事许可”制度,只要是职业运动员在国内和欧洲参加比赛,都必须出示“保险许可证”才能取得出场资格。从1948年伦敦奥运会起,国际奥委会在其后的每届奥运会都要求“赛事主办方必须通过保险方式规避风险”。

     

        笔者建议,改进我国运动员保障机制并将商业保险机制与之结合,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在现有办法上补充改进。首先是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充分利用已经有市场化经验的成熟保险精算机制,厘清风险与保障尺度。其次是引入运动员与国家共同投保的机制,运动员必须强制投保。竞技运动会产生风险,这个风险由运动员与国家共担无可厚非,具体执行中可适当关注投保比例,比如1:3,个人承担1份、国家承担3份,或是按一定级别调整。运动员个人强制购买运动保险,有利于对其运动风险的强制保障,也有利于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另外,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发放奖金时,也可考虑部分以保险形式发放,为其今后生活作妥善安排。再次是充分利用赞助机制。职业运动员多有赞助商,从装备到资金无不提供,如果赞助方能在保险方面加大投入,可大大提高运动员的风险保障水平。

     

        二、保险公司开发相应运动保险产品,运动员自行投保商业保险。从贝克汉姆到李娜,考虑到自己在职业生涯结束后发展的需要,其拥有的大额保险主要是自己购买,签天价保单也是自己未来向其他行业发展的一种保障。目前,越来越多的体育明星为自己购买大额保单,可以说,运动员自行投保商业保险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国内保险业在特殊部分保险方面仍存在空白,目前,我国还没有一款专门针对运动员而设计的保险产品,而且一些运动项目如柔道等直接被保险公司列为拒保对象,连普通寿险都无法购买。李娜也不得不在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想要运动员自行投保商业保险,还需要保险公司开发出相应保险产品,并厘算出合理的费用。

     

        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我国运动员的生活基本都能够得到保障。许多运动员退役后进入高校深造,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有些考取国际裁判执法国际比赛,无论是在竞技的赛场,还是在生活的赛场,他们的价值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与体现。但我们也非常迫切地希望,在商业保险与国家、运动员多重的努力下,提高我国普通运动员风险保障的普及水平,保障他们在退役后自食其力,生活无虞。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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