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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15日 星期三

    充分体现 “为民”的价值追求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15日 16版)

        北京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殷 健:

        前些时,申诉人郭某亲手将一面写着“为百姓平安忍辱负重 保首都稳定风雨兼程”的锦旗和感谢信交到了我手中,表达了对我院执法为民的感谢之情。2009年,郭某被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赃款已被全部挥霍,无法追回。郭某不断反映,引起了市、区领导的重视,我院迅速调查取证,检察官先后6次赴津做郭某的释法说理工作,并把解决法律问题与解决民生问题紧密结合。经调查,郭某已八十高龄,被骗钱款为数年积攒养老之资,被骗让老人身心遭受巨大打击,数次入院抢救。鉴于此,我院积极争取对郭某进行司法救助,检察官还专程去看望郭某,向其表明我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这一案例仅是我们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过程中的一个缩影,政法干警必须遵循“为民”这一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用以体现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根本要求。

        在执法理念上,我们树立群众观念,形成“为民”的普遍共识。近年来,东城检察院连续开展“百名检察官进街道”、“检察官进社区网格”等活动,搭建机制来引导干警深入社区群众,“听民意、解民情、排民忧”。

        在执法行为上,我们加大办案力度,实现“为民”的执法效果,加大对城市拆迁、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犯罪的查办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促进社会的和谐。

        在执法机制上,完善检察环节,构建“为民”的制度体系,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中层干部轮流接待制度、首办责任制度等,畅通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将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融进办案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严格践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办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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