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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09日 星期四

    公务接待标准怎么落到实处

    作者:杜治洲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09日 14版)
    地方公务接待改革做法

        近日,温州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明确了“三严四禁”,即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禁止午餐饮酒、禁止同城接待、禁止超规格接待、禁止经费超支。而且,为了明确通知内容,并使之得到贯彻落实,温州市委市政府同时下发了《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对公务接待的各个边界做了详尽的规定。

        与以往任何有关公务接待标准的规定不同,温州相关规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束对象清晰。“细则”明确了具体的约束对象,包括温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国有企业参照执行。这一规定非常清晰地界定了约束对象,使得公务接待标准的覆盖范围有了明确的界限。第二,禁止内容详尽。温州市的公务接待必须遵循这样的规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和规格,不得食用野生黄鱼、鲍鱼、鱼翅、辽参及其他高档菜肴,不得提供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各类进口酒以及高档香烟。而且,公务活动期间午餐一律不得饮酒和含酒精饮料,外事、招商引资、主要节日庆典等重要公务活动除外。以往许多关于公务接待的规定没有如此详细,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容易被公务人员钻空子,打擦边球。温州市把禁止的内容具体到了一个个菜名,一个个酒单,非常清晰,容易记住,也方便监督。第三,公开方式明确。对公务接待标准的执行效果而言,如何进行有效的公开很重要。“细则”明确规定,每月10日前,除了要向单位领导班子公开上个月公务接待的批次、费用支出等详细情况外,接待批次、人数及总额等,都要在单位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而且,每月10日前,各单位还要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情况;各县(市、区)则要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报告上季度公务接待情况。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公务接待的公开途径,还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节点,这样可以产生较强的约束力。第四,惩罚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温州的接待标准也规定了详细的罚则:凡违规一次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二次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纪律处分、经办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这个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温州市关于公务接待标准的规定也并非无懈可击,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采用列举法对公务接待的禁止酒菜进行规定,比较明确,容易辨别,但是,也存在无法穷尽的局限。也就是说,未能将所有高档的酒、菜都一一列举,因而仍存在一些漏洞。所以,如果再规定每道菜的最高价格,就可能弥补列举法的不足了。其次,公务接待的相关信息只在单位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公开,明显限制了监督主体的范围,普通公众难以对此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未来这些信息应该公布在公众网上,接受更多群众的监督。第三,对于违反规定的惩罚不尽合理,只强调次数,没考虑情节。可以考虑将违反规定的情节也纳入罚则中。比如,对超过消费限额的2倍、3倍及3倍以上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相信,如果温州市的这一做法在这方面得以完善,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检验,一定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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