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日前报道,已确诊为精神病人的安利波日前在北京持刀砍死一美国籍男子。此前一年,安利波曾在上海两次持刀行凶、抢劫,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被遣送返乡。在家乡的一年里,安利波本应被相关部门严加看管,并定时回访,但由于监护人、村委会、警方、县民政等一系列责任人的监管缺位,这个危险的精神病人再度离家并犯案,造成了另一桩人间悲剧。该案件再度引发人们对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关注。
精神病人肇事伤及无辜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他人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剧了一些人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偏见。这种情况让精神病人扮演了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的双重角色。精神病人由于失去辨别和控制能力,在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下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的考量,国家应对其进行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防范。同时,出于人道关怀,国家应该采取一定的强制治疗措施,帮助其恢复健康、重返社会。精神病人伤害无辜的案例,折射出精神病人的监管举措和保障制度尚存“真空地带”。
据中国疾控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1600万。对于这个庞大的群体,相关的保障和救助制度尚付阙如。首先,对精神病人的社会救助体系不够健全。精神病人维持治疗费用极高,给大多数精神病人家庭增添了难以承受的负担,尤其是在经济状况较差的广大农村,很多患者根本得不到治疗,或者只是间歇地接受治疗。另外,由于缺少政府经费的投入,能够专门治疗精神病人的安康医院十分稀缺,使得大多数精神病人很难得到有效、持续的治疗。再次,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缺乏,难以有效规制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救助职责。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院、社区机构在责任上条块分割,容易形成互相推诿的局面。大量精神病人失控,流浪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不稳定的因素,威胁着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因此,对精神病人的救助问题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进一步重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做出了依法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该法在“特别程序”中专章对先前行政性强制医疗进行了司法化改造,将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纳入了司法轨道,明确了适用对象、决定机关和救济途径等。当然,这些法律规定也有不尽完美之处,比如法条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亟待出台相应的配套细则予以具体化、规范化等。在明确监护人、社区、医院和民政部门的各自职责,保证经费来源等方面,应把法律细则化,以保障精神病人和社会大众的双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