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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03日 星期五

    对药用辅料加强监管有关规定明确各方职责

    《 光明日报 》( 2012年08月03日   06 版)

        本报北京8月2日电(记者齐芳 通讯员范龄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日正式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规定》明确指出,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规定》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药用辅料是指在制剂处方设计时,为解决制剂的成型性、有效性、稳定性、安全性加入处方中除主药以外的一切药用物料的统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表示,药用辅料的安全性对药品的安全有着很大的影响:“假如说一种药物是一盘菜的话,药用原料就是主要的食材,药用辅料就是油盐酱醋。看起来并不起眼,但是很关键。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

        《规定》明确指出,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同时,要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相关服务、厂商信誉调查评估。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为落实药用辅料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规定》还要求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对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全面掌握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动态情况,同时加大抽检、查处力度,对药用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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