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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26日 星期四

    看 法

    为见义勇为撑开法律保护伞

    刘武俊 《 光明日报 》( 2012年07月26日   15 版)

        据媒体报道,见义勇为立法工作正有序推进。公安部于2008年上半年起草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已征求了财政部等8部委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各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补充。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在按程序办理,拟尽快报请国务院审批。

        见义勇为是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美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见义勇为值得全社会大力褒扬。然而,现实中,见义勇为者往往“流血又流泪”,自身权益难以保障,甚至陷入生存困境。近年来,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公遭遇时见报端,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

        在崇尚法治、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背景下,见义勇为也面临由单纯的道德概念向法律概念,由道德意义上的弘扬美德向强化法律保障转型,全面规范见义勇为行为,构建完善的见义勇为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惟有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构建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机制,才有可能从制度上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困境。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见义勇为既要作为一种道德风尚来积极提倡,同时也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来规范保障,通过法律彰显见义勇为的正义力量。

        实践中,对于见义勇为者,政府部门通常是拿出奖励基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固然必要,而保障更为重要,见义勇为者行为实施完毕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更需要关注。法律应对见义勇为及其后续权利保障作出统一、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不要让见义勇为成为高风险的道德行为。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法。美国就是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比较早和比较全面的国家,规定在他人遇到危难的紧急情况下,无偿提供救助的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享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豁免权。

        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必须树立保护见义勇为者和严惩恶意蓄意诬陷者的立法理念。一是确立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时,对救助行为的后果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确立有利于救助人的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三是对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要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恶意诬陷行为应予严惩。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酌情修改有关法律包括刑法,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依法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诚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本该属于道德范畴,法律应当审慎介入。不过,在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陷的事情此起彼伏的严峻形势下,道德本身已经无法解决“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问题的性质已经涉及严重侵犯公民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法律要理直气壮地为救助者撑起保护伞,呵护救助者的善良和正义。

        (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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