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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21日 星期六

    化解诚信危机重在制度建设

    胡艳香 《 光明日报 》( 2012年07月21日   11 版)

        《说文解字》云:“诚,信也;信,诚也。”意指诚实无欺,信守诺言,言行相符,表里如一。传统的儒家伦理将诚信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品质,是取信于人的良策,更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根本。在现代,诚信甚至被学术界誉为社会的“阿基米德点”。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资源,诚信在维持传统社会正常秩序与交往、维护个人正当利益上曾发挥过独特的作用。但诚信不彰已成目前社会上较为突出的道德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市场和社会信任危机。因此,如何重建失落的诚信,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诚信离不开传统教育、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以及自觉实践等因素的维系。但是,制度约束对构建现代社会诚信同样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就当前中国诚信建设来看,制度甚至较其他因素更为重要。这是因为,一方面,传统诚信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失去了原有张力。本质上言,传统诚信属于个人德性修养的美德伦理范畴。它建基于熟人社会的血亲伦理,主要依靠个体的内在自律。而在加速转型的当今中国社会,分工不断细化以及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强,人们的交往尤其是经济交往已不再局限于亲情、血缘、地缘以及相互间的熟悉程度,交往范围拓展,交往频率增加,交往内容复杂,交往对象呈现独立性和平等性。熟人社会的终结,加上强烈的市场冲击和文化碰撞,使得传统诚信在当今社会发生重心的偏移。另一方面,现代中国社会的良性运转需要具有普适性的制度诚信。市场经济社会是普遍交往的社会,脱离熟人关注的人际交往时常面临囚徒困境。如果相信他人,每个人的处境都会不错,但在面对可能被利用的情境时,首先不相信他人又合乎理性。因此,现代社会比传统社会更需要诚信来引导人们摆脱悖论性局面。而此时的诚信内涵,是以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的自由选择为前提,并集中反映社会主体间的契约精神,体现为每个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义务和行为规范。要建构和维护这样一种契约诚信,单纯依靠柔性的个人道德自律几乎不可能实现,必须更多地诉诸于刚性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由于我国缺乏契约观念的历史传统,要在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尽快改善社会管理,构建社会诚信以实现人际可持续交往,更需要把诚信的基本要求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立,并以制度化的手段促进和保障诚信的实施,最终实现制度他律和个人自律的高度融合。

        鉴于诚信的制度化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寻找解决诚信危机的良策,更多地关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失为其关键环节。这也验证了科斯、布坎南等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著名论断:任何一个与社会相悖的现象出现,其终极原因都应该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中去寻找。理性分析我国现有相关制度,社会诚信缺失主要与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失信惩罚制度的威慑力不够以及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必须从如下几方面努力以重塑社会诚信的权威:

        一是构建个人信用制度。信息不对称是诱发失信行为的直接原因。尽管2006年以来我国的征信体系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征信数据不完整、标准不完善,难以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电子政务网。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阳光不仅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诚信酵母。要遏制当前诚信缺失现象的产生和蔓延,除建立健全产权制度外,应当借鉴国外信用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强信息立法,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以信用等级、信用评估、风险预警、信用风险管理及信用风险转化等为基本内涵的个人信用制度。

        二是强化失信惩罚制度。在理性选择框架下,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与强度影响着理性行为人的潜在策略和行为。如果存在令不诚信者收益大于诚信者收益的制度环境,行为人就不会遵守诚信。仅以产品造假行为屡禁不止为例,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造假行为进行处罚,但诸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惩罚力度,显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不法企业或个人的造假行为,因为造假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被查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应当强化各项失信惩罚制度,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等方面增加道德投机的风险成本,从而引导和约束人们理性地选择遵守诚信。

        三是增强制度执行力度。社会主体遵守诚信,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中,执法主体的素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制度而不能有效执行,制度则形同虚设。因此,为增强社会诚信,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制度,让政府成为现代诚信社会的定心盘。具体而言,作为具体制度的执行主体,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渎职失职和执法腐败等行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公信力。通过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来稳定人们的行为预期,培育人们对制度的敬畏心理。

        总之,化解现代诚信危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制度保障与道德教化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但是,个体道德的成长遵循的是一种由他律到自律的内化过程,而且道德教化的作用来得缓慢,其效果能够达到何种程度也往往与社会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制度建设对于较快地重建社会诚信具有更大的作用。我们希望,通过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来重塑诚信规则的权威,通过制度对行为的刚性约束并通过诚信行为的不断践行,最终能使诚信积淀为社会主体的内在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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